德国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一)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0607 次点击
一、蒸汽锅炉
按《蒸汽锅炉法规》(DampfkV),将蒸汽锅炉分为I、II、III、IV类。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检验。
(一)设计、制造和安装
蒸汽锅炉建造和运行许可证:在蒸汽锅炉建造和运行前必须向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许可证。
(二)使用
蒸汽锅炉运行单位应使机组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维修。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必要的监督措施。海轮蒸汽锅炉的运营单位应指定设备负责人妥善保管锅炉检测结果的书面材料。当蒸汽锅炉出现故障而会危及工作人员或第三者人身安全时,该机组应停止运行。
(三)检验
1.定期检验和检验周期
对于水容量在2000L以上的第1I类和第1V类蒸汽锅炉设备,需进行定期检验。内部检验为3年;水压试验为9年;外部检验为1年。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
2.重新投运前的检验
因检验周期结束时设备已不再运行而未予检验,只有在补做这类检验并由官方检验员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后,方可重新投运。
已停运两年以上的蒸汽锅炉设备,只有经官方检验员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后才允许重新投运。如果以其他方式可保证安全性,则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免于上述规定的检验。
3.发生事故后的检验
发生事故后,只有经官方检验员检验证明该设备或所涉及的部件仍符合许可证或型号证书的要求,并出具检验结果后,该设备才允许重新投运。
4.指令性检验
监察部门可以针对事故情况或出于特殊考虑提出指令性检验的要求。
(四)维修
当维修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性时,特别是焊接,运行单位必须在维修工作开始前通知官方检验员。如官方检验员对维修工作有疑虑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指令性检验,则官方检验员应将此事立即通知监察部门。
(五)改造
蒸汽锅炉设备在进行重大改动后,应由官方检验员检查并由其出具检验结果证书以后,才允许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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