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所管辖的特种设备范围(三)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3592 次点击
三、游乐设施设备范围
加州劳动法7901节规定的移动游乐设施是指沿着、绕着或跨超固定或受限的路线或跑道运行,目的是给乘客娱乐、享受、兴奋和刺激的机械设备,包括商业营运的蹦极服务或为蹦极跳提供便利的服务,但不包括滑梯,运动场设备,投币式游乐装置,地面上、平面上、或道路上直接运行的运输工具。
加州劳动法7921节规定的永久性游乐设施是指乘载乘客沿着、绕着或跨超一个固定或受限的路线或跑道运行,目的是给乘客娱乐、享受、兴奋和刺激的永久性质的机械装置水上装置或混合装置。包括商业营运的蹦极服务或为蹦极跳提供便利的服务,但不包括滑梯,运动场设备,投币式游乐装置,地面上、平面上、或道路上直接运行的运输工具。
以上游乐设施不适应于下列范围:
(1)任何由学校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作为附带康乐设施的运动场,管理实体并不主要是起供享受、兴奋和刺激的娱乐;
(2)博物馆或其他工业、农业、教育、科举、宗教或艺术有关展览会的公共机构;
(3)溜冰场、娱乐走廊、激光或涂料球战争游戏、室内交互式游戏、保龄球、微型高尔夫道、机械牛、充气滑梯、蹦床、蠕动球、训练设备、喷射雪橇、划桨船、气船、直升飞机、飞机、滑翔伞、拴住和未拴住的热气球、戏院、竞技场、战俘营、固定的弹射装置、骑手推动的旋转木马、游戏、幻灯片、骑活动物和活动物表演;
(4)在私人活动中不对公众开放,且不单独收入场费的永久性游乐设施。
加州的游乐设施监管范围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事故危害的认识、对伤害的承受能力不断变化而增大,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1968年就为检查移动游乐设施(TAR)而制定了“游乐设施安全法(theAmusementRidesSafetyLaw,LaborCodeSection7900)”,随后,“TAR规章”被职业安全卫生司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委员会采纳为强制性法规,收录到第八篇第35章工业安全法令,第3900~3920节游乐设施。这一时期,政府只监管检查移动游乐设施。直到2000年“永久性游乐设施安全法案”(Bill850,LaborCodeSection7920)才被通过生效。新的法律对固定游乐设施PermanentAmusementRide(PAR)安全检查也提出了要求。与移动游乐设施一样,固定游乐设施也由DOSH电梯游乐没施索道处负责管理,新法律使该部门的权力有了重要的扩充,现在该部门负责所有在加州营运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随后,DOSH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委员会也已经制定了实施该法律的规章。这部分规章分为两部分,管理规章已经由IX)SH于2001年10月3013批准生效,技术规章由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委员会于2003年7月1213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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