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的监督管理(三)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3346 次点击
三、运行机制
拥有人无论何时均须聘用注册承建商,由其实施设备安装、更改和例行保养(不超过7天一次)工作。承建商须雇用注册检验员在安装或做主要更改或移动高度后对设备进行测试与检验,并承担定期测试及检验工作(不超过6个月一次)。注册检验员的测试及检验证明书须由注册承建商加签意见后交给拥有人,再由拥有人将检测报告、证明书及注册费用交给署长,署长批署同意使用意见并交回拥有人后,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在用设备必须由拥有人安排有资格的操作员操作。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拥有人和注册承建商均须立即报告署长。注册承建商和注册检验员应协助进行蒯查。
机电工程署发现违例情况的处理按两种情况进行:如情况严重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若情况轻微就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对承建商或工程师进行处分,包括停牌、取消资格等。纪律委员会按327章规定由机电工程署、承建商、工程师学会、结构工程师学会等各方代表组成,由特首任命,不授薪,每2年一届。为公正、准确地处分,由机电工程署与有关政府机构、协会、纪律委员会成员共同商讨了一套定量扣分制度,超过一定分数,机电工程署认为有必要则交由纪律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