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的监督管理(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2015 次点击
二、相关责任
(一)拥有人的责任
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拥有人无论何时均须聘请注册承建商,并须确保该升降机工程只由该注册承建商或由其所雇用的注册检验员进行,或在该注册承建商或由其所雇用的注册检验员监督下进行;须确保上述设备无论何时均由有资格的操作员操作;发生意外或重要机械故障须立即通知署长及聘用的注册承建商等。
(二)注册承建商的责任
上述设备首次在香港安装前,负责有关安装的注册承建商须向署长呈交有关资料并须获得署长的书面批准;须就安装位置通知署长;须就主要更改通知署长;须在安装或做主要更改后,安排注册检验员进行测试及检验。每隔不超过7天,由注册承建商)时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清洁、添加机油及调校;每隔不超过6个月安排其雇用的注册检验员对设备进行一次测试与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