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锅炉及压力容器其他相关管理要求(五)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0229 次点击
五、免于监管的锅炉及压力容器
以下锅炉及压力容器可免于政府监管:
(1)属于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
(2)纯粹供家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
(3)作为船只的固定设备一部分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不论该船只是否会用作或拟用作航行。
(4)纯粹为车辆提供动力的空气容器。
(5)监督授权人员在接到就豁免而做出的书面申请后,如相信《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有任何条文不能合理地适用于某一锅炉或压力容器,可豁免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受这一条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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