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锅炉及压力容器其他相关管理要求(一)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2676 次点击
一、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
在香港,没有制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的相应标准,凡按照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可接受的锅炉及压力容标准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均予认可使用。香港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面的有关的要求,通过《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的条文加以规定,如对锅炉及压力容器、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每一部分,以及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辅助设备的每一部分,均须构造良好,材料具备足够强度和没有明显欠妥之处。对锅炉、蒸汽容器及空气容器的安全附件和辅助设备也有详细的规定。
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制造,也要求有由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