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管道的管理及法规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6652 次点击
一、与蒸汽锅炉及非受火压力容器连接的管道任何与蒸汽锅炉、非受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管道的安装、使用、改造、检验均按“139法令”及其附属法规执行。
二、石油管道(长输管道)
凡与石油产品有关的所有管道、管网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从原油及天然气出井口直到最终用户之间的所有管道、管网的设计要求、安装许可、运行许可、最高使用压力、记录、通告、投诉、应具备的设施、危险事件、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动和现存管道,以及豁免、处罚、撤销许可等均应按“302法令”执行。人力资源部的OSHD被授权实施302法令及其附属法规。
三、公用管道
凡长输管道以外的公用管道,特别是从储气罐向气瓶或从气瓶向消费者(包括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和住户)送气的许可证、管线和管网及相关器具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均应按照“501法令”及其附属法规规定执行,能源交通和多媒体部(MECM)的能源理事会(EC)被授权实施“501法令”及其附属法规。
“石油开发法1974”与“直接销售法1993”亦有涉及气体管道与管网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的规定,但不会与“501法令”的规定冲突,只是其的补充。“国内贸易和消费事务部”(MDTCA)的工业局(IndustriesDivision)被授权实施该两法及其附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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