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载人与载货电梯的管理环节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46014 次点击
一、设计、制造
实行企业自行负责制度。
马来西亚载人与载货电梯(包括医院载病床电梯)的设计不需要经过专门批准(其在安装前应被进行详细审查),但必须保证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符合“载人与载货电梯”规程的相关规定,且它的合同载荷(contractload)应小于规定的相应净电梯间面积(clearliftcarfloorarea)下的合同载荷;电梯单次载人数量应少于规定的相应净电梯间面积的载人数量,且应保证非瞬时安全棘轮(safetvgear)的设计、终端停车装置、电梯车厢和平衡配重的顶部净空(topclearance)、车厢门、事故紧急出口、钢丝绳、电梯井、底部超程(bottomovertravel)等参数均应符合“载人与载货电梯”规程的规定。
二、安装
实行审批制度。
(一)安装的批准
任何人未经总检验师批准不得安装电梯。为了获得电梯的安装批准,用户应向总检验师提供下列文件的副本:
(1)按“载人与载货电梯”规程中FirstSchedule规定的表格说明电梯的尺寸和详细情况。
(2)表明下列细节和最终尺寸的图纸:
①电梯井的尺寸和方位;
②电梯井围墙的详图;
③落地门的尺寸、位置、数量和型号;
④电梯井机器问的尺寸和方位;
⑤进入机器问的措施;
⑥机器间的通风、必要时的自然采光措施;
⑦电梯停靠层数;
⑧楼层高度;
⑨入口数量;
⑩总净空高度(totalheadroom);
⑥机器间高度;
⑩电梯坑深度。:(3)电梯制造厂提供的下列证明书:
①声明该电梯是按“载人和载货电梯”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的证明书。
②声明该电梯的安全棘轮(safetygear)和缓冲器(buffer)的设计经限定载荷的型式试验和超速试验合格的证明书。
③声明所有控制器的电器部分、落地门连锁装置、限位开关和电梯闸门、电梯厢门开关及其他操作装置和类似装置在测定下述绝缘性能时,均已满意地通过了交流电压等于10倍工作电压,且最太值达2000V的情况下不少于1min下列试验的证明书:
a.在全回路接通电流时,电梯的活动部件与壳体或框架之问;
b.在全回路断开时,主端子或等效部件之间;
C.在任何活动部件之间或独立回路之间。
④说明悬挂钢丝绳的直径、结构、质量和拉伸断裂强度的证明书。
(二)安装后检验
安装后应在检验师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载人与载货电梯”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检验、试验,合格后由检验师签发规定格式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见五、检验与试验)。
三、使用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每台升降机器(手动除外)必须持有按“通知、合格证书与检验”规程1970所附的SixthSchedule表C规定格式的“合格证书”(CertificateofFitness)方可使用,且使用期间其应一直保持有效。当检验师发现无证使用的升降机器时,应向其用户寄发规定格式的“禁止使用通知书”(NoticeofProhibition),用户应立即停用。用户及操作者必须保证任何升降机器的最大工作载荷不得高于其合同载荷。
(2)电梯的用户应将电梯的所有详细情况按规定格式寄给检验师申请注册。电梯的用户应将电梯的注册证书(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贴于电梯车厢内或电梯底层终点处。
(3)电梯(升降机器)操作人员应是经过培训的有资格的人员(CompetentAttendant)。如检验师发现其为无资格人员,可立即令其停止操作或负责任何电梯。载货电梯内禁止任何非批准人员进入。
(4)每台电梯应保持一份规定格式的“电梯登记表”(RegisterofLift),其上应记录有关该电梯每次维护、保养、调整、故障、修理的细节。
(5)任何电梯(升降机器)不允许在超过注册证书上限定的合同载荷下运行。
(6)任何电梯的用户及主管工程师发现设备有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当缺陷严重,且可能引起人身或设备危险而又无法修复时,或已收到检验师寄来的“立即禁用通知书”(NoticeofImmediateProhibition)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升降机器)。
(7)电梯间内及地面层必须张贴告示,指明在电梯故障时,如何拨响报警器及电梯失灵时被联系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8)在电梯控制回路中禁止使用金属丝或载流装置代替合适的保险丝或熔断器。
(9)保持电梯间与电梯坑的干燥、清洁,不允许在其内堆放或储藏任何物件。
四、检查、维护、调整和修理
实行企业负责和专门维护保养制度。
(1)用户应确保电梯得到经常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为此其必须与一家“批准的公司”(ApprovedFirm)签订一个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periodicexamination)和维护、保养(maintenance)的“协议书”(但对电梯井围墙的维护仍是用户的责任),该“协议书”应至少有1年的有效期。用户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应有责任向检验师通知下述事项:
①该“批准的公司”的名称和邮政地址;
②该“协议书”开始执行的日期和期满日期;
③批准的公司负责该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资格人员的名字。
(2)“批准的公司”中负责电梯定期检查的人员应至少每3个月对其负责的电梯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thoroughlyexamine),且每个月至少应对该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必要的调整(ad—just),并将其服务的详细内容flea“电梯登记表”(RegisterofLift)。
(3)“批准的公司”应将电梯需要进行修理的有关事宜及时通知用户,收到通知后,用户应立即安排这种修理。若业主对这种修理的必要性有怀疑时,则应立即向检验师提出。在“电梯登记表”中由“批准的公司”有资格人员记录的对修理的建议应被视为物主收到修理通知的收据(ReceiptofAdvice)。若收到上述通知后,用户既未安排这种修理,也未在一周内向检验师提出报告,则“批准的公司”应将此事立即向检验师报告。如若执行修理,则应将修理的详细情况登入“电梯登记表”。
五、检验与试验
实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的分类
1.安装检验(首次检验)
(1)新电梯或已做了重大改造的现存电梯在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应由电梯供货方或安装方按合同载荷进行试验,在试验前应书面通知检验师到场。检验师应要求试验时电梯的制动器(brake)、终点停止装置(terminalstoppingdevice)、缓冲器(buffer)、安全棘轮(safetygear)、超速限速器(OVer—sDeedgo-vemor)等装置全部处在功能状态。
(2)依据安全棘轮的不同,分为:
①安全棘轮是非瞬时型控制限速器时,则试验应在合同速度下进行,且此时解扣的限速器应手控;
②安全棘轮是非瞬时型刹车钢丝绳时,则试验应在钢丝绳足够松弛状态下进行,以使安全棘轮起作用;
③安全棘轮不是非瞬时型时,如可能,试验应在限速器解扣速度下进行,如不可能,限速器应由手控,且试验应在解扣的最大速度下进行。
当总检验师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属已做重大改造的现存电梯:
①从载人电梯改为载货电梯;
②电梯车厢停靠站已增加1层或数层;
③合同载荷已经增加;
④合同速度已经增加。
2.定期检验(Regular/PeriodicalInspection)
(1)每台载人与载货电梯或升降机器在安装检验(首次检验)后,只要其仍在使用,均应在一定间隔期内由检验师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2)定期检验间隔期一般为15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总检验师酌定,可以批准延长该间隔期,但不得超过36个月(与“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一致)。如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预定的定期检验,则没有总检验师的批准,不得延期超过预定检验日期3个月,或不应超过“合格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检验师应在定期检验前按规定格式给用户一份“定期检验通知书”(NoticeofRegularInspection)。
(3)用户接到“定期检验通知书”后应做好所有的准备工作,使所有安全装置均处于功能状态,以保证使这类升降机器在最大安全载荷条件下进行试验的所有安排均已完成。如“定期检验通知书”要求用户负责人、主管工程师在定期检验时到场,则他们应该出席,且用户负责人应通知主管工程师根据情况参加定期检验,协助检验师工作,并将“电梯登记表”交检验师审查。如准备工作不充分,检验师可以拒绝进行定期检验并指定另一日期再进行检验。
(4)当用户不打算继续使用升降机器(包括电梯)时,则在收到“定期检验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检验师。如检验师在指定的捡验日期前36小时未收到物主的通知,则用户仍应有责任支付定期检验费用。在该机器恢复使用前,用户仍应向检验师提出书面通知,请求重新进行定期检验。
3.专门检验(SpecialInspection)
根据客户的要求,委托检验师对升降机器进行的专项检验,或监督专项检验即称为专门检验。这类检验不是法定检验。
4.深入检验(FurtherInspection)
为了确保“139法令”及相关规程发布的法定命令(1awfulorder)已被执行或遵循,在检验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任何时候对电梯(升降机器)进行深入检验和试验。
5.修理、改造后检验
任何升降机器在修理改造后均应立即由检验师见证检验、试验,当其认为合格后,颁发“操作证书”并可视情况指定运行条件和必要的限制。
(二)检验或检查记录、报告、通知和证书
(1)检验(首次检验)及其后每一次定期检验、修理或改造检验合格后,均应由检验师对该被检验升降机器签字、颁发一份规定格式的“合格证书”(CertificateofFitneSsHoistingMachine).且检验师可根据检验情况再颁发一个指定操作条件或适当限定的通知,如降低最大运行速度或降低最大工作载荷,这种操作条件和适当限制应标注于“合格证书”上,同时检验师应将所有上述情况报告总检验师。用户应严格按此通知的限定使用该被检升降机器。
当该升降机器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停运时,则在经过修理并通过检验师检验合格后,应由其颁发一份从该机器恢复运行之日起准予运行的操作证书(CertificateOperative)。如果由于升降
机器发生重大事故且已被严重破坏或毁坏,需要大规模进行修理,此时物主必须将该机器的“合格证书”立即上交检验师,检验师应立即批准予以吊销或中止。当修理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检验师将对该机器颁发新的“合格证书”或对被中止的证书予以更新。
(2)专门检验仅按客户之要求提供一份检验报告,而不对该被检之升降机器颁发“合格证书”。
(3)每次由批准的公司(ApprovedFinn)进行的定期检查(PeriodicExamination)和维护后,具体执行的有资格的人员应在事后一周内,于规定格式的“电梯登记表”(RegisterofLift)中记载下述内容:
①每3个月定期检查和每个月维修、保养和调整工作的详细内容;
②由有资格人员进行修理的详细情况及修理日期;
③钢丝绳断裂和电梯部件失效的详细情况;
④总检验师每次指令的具体内容。
每一次记载均应由具体执行的有资格人员与电梯的用户同时签字。该“电梯登记表”在检验师进行定期检验时应交其审阅。
(4)当检验师在除了安装检验(首次检验)外的各类检验中发现电梯(升降机器)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缺陷时,或者该缺陷可能导致人身及财产的危险时,则应向用户发出规定格式的“立即禁用通知书”(NoticeofImmediateProhib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