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政府对长输管道的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9186 次点击
一、概述
能源局管理的管道主要是用来传输油、气或其他商品,连接两省或多个省的长距离管道系统。那些全部位于加拿大某省境内,且由那个省建设的管道,由省级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跨省和国际油气管道建设,任何超过40km的管道建设或其他能源局认为需要的业务,都要进行听证,听证通过后,由能源局批准,发放管道证书。建设长度少于40km的管道不需要发放管道证书。在决定管道项目是否建设前,能源局审查这个项目的经济、技术和财政金融方面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冲击影响。
除了管道外,能源局还对由联邦管理的、采用管道进行传输物料的运输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与商品输送作为一体的碳氢化合物加工厂拥有管辖权(加拿大最高法院批准)。过去这些设施一直在加拿大《陆地石油管道规则》的管辖下。由于这个规则以前对加工厂的管理内容不够广泛全面,能源局将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的管理从《陆地石油管道规则》管辖范围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了《碳氢化合物加工厂规则》(不适用油田设施)。这个规则在加工厂设计、建造、运营和废置方面对工程、安全和环境方面都做了有关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加拿大《国家能源局法》和能源局管辖的有关规则,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能源局任命本部门很多技术官员担任管道检查官职务,从事对管道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官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在建、使用或废置的管道;检查管道两边30m距离的挖掘活动以及任何跨越管道、与管道平行或在管道下的任何设施;指导正在从事挖掘、建设或检验活动的公司或人员;检查及复制在有关图纸资料、记录或计算机系统中关于设计、建造、运行、维护或废弃管道的有关信息等。同时,能源局还授予了检查官可以下达制止危险命令的权力。
二、管道项目建设
(一)设计与审批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只有公司法人才可以建设或营运联邦管辖范围的长输管道,公司建设或经营管道必须取得能源局批准证书。公司在建设或改造它们的设施前,必须向能源局提出申请。公司提交的申请必须包括拟建管道位置地图、总布置图、设计、设计说明书、有关资料和信息。管道公司设计、建设、运行或废置管道,或同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必须确保遵守有关管道规则(《陆地或海洋管道规则》),而且必须符合加拿大CSAZ276标准《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存和处理》(如果管道传输液化天然气)、CSAZ341标准《地下碳氢物质的储存》(地下储存碳氢物质)或CSAZ662标准《油气管道系统》(传输液态或气态碳氢物质)要求。当高压管道(HVP)坐落在1类地区和铁路或经铺设道路区域(right—of—way)500m范围内时,公司必须制定风险评估文件,考虑到管径、工作压力、HVP流体特性、地形、交通种类和密度等因素,评估文件要决定是否采取厚壁设计。能源局认为有必要时,公司要向能源局提交风险评估文件。
在审查管道和设备申请时,能源局考虑有关的安全问题,审查拟建项目是否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并且可能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建设、技术、材料和控制系统是否合适,以及长输管道对诸如霜冻或斜坡稳定等问题的敏感性。当能源局认为管道(或部分管道)设计、建设、运行或废置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的,将要求管道公司或有关人员上报设计文件、内部管理和技术程序、手册、工艺、措施、计划或文件等进行详细审查。对于确实存在安全问题的项目,能源局可以拒绝管道项目申请或在对项目申请批准时附加条件。
管道公司对已批准建设的管道项目或在建管道项目进行改变时,公司必须将改动部分资料报能源局批准。
(二)施工管理
在管道项目施工时,管道公司必须制定有关管材和部件的材料规范,并在必要时上报能源局。公司还要成立材料质量保证项目,制定管材和部件材料质量保证制度文件。管道建造过程中,管道公司或独立于建筑商的检验代理机构必须对管道建设进行检验,以确保管道建设满足有关规则、证书规定和能源局命令的要求。检验工作须由具有足够经验、知识和训练的人员承担。管道焊接后,必须对每一个接头的全部环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检验。全部制造安装工作结束后,要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由管道公司或其委托的、独立于建造单位的检验代理机构进行监检。当能源局认为有必要时,管道公司要向能源局提交压力试验方案。管道设施进入实质建设阶段后,能源局检查官就开始进行现场检查与监督。在整个管道建造过程中,能源局检查官员会随时出现在建设工地上。现场施工检查监督重点是了解管道公司是否严格遵循有关规则、经能源局批准的规范和工艺、批准证书或命令规定的要求,是否在施工过程会造成管道的潜在安全隐患。
(三)建设完工
管道建设完成后,管道公司要向能源局提交将新建管道投入运行的申请。只有在能源局认为管道可以安全地运行时才能签发允许管道开始使用的证书。
三、管道使用管理与检验
(一)使用管理一般性要求
任何运营长输管道的公司都要取得能源局的批准证书。正式开始传输碳氢化合物或其他商品的管道运营前,管道公司要建立管道使用监控系统和工作记录管理系统,要制定管道的运行与维护手册。这个运行与维护手册应提供有关促进安全、保护环境和提高效率等方面的信息和程序,并在能源局认为有必要时上报能源局。公司还要定期审查和不断完善这个手册。管道公司必须制定保护管道、公众和环境的监督项目。管道公司还必须制定和贯彻参与、管理、减轻和发现在建设、运行和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条件的管道进行管理的安全项目。
如果一部分管道的位置等级换到高一级位置,并有更强的位置系数,公司必须在改动前6个月上报改变计划;如果公司拟改变管道中介质,或增加管道操作压力,公司也要事先向能源局提交申请。这两种改变只有经能源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定期审查与检验要求
能源局要对管道公司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定期审查项目包括管道控制系统审查、安全项目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审查。主要审查工艺、记录、运行和维护手册、紧急情况程序、安全训练项目、检验、维护和训练记录以及公司其他管理文件等。通过这些资料的审查,可以发现管道公司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是否重视安全问题。能源局检查官在审查结束后,要向管道公司出具审查文件,审查文件必须包括任何发现的问题和要求管道公司采取的改正行动。在能源局管辖下的公司,每2~4年要被审查一次。审查也可以单独针对某项特殊的运行问题。
在管道检验方面,能源局要求管道公司对管道进行有关检验、试验或评定。在检验时,如果管道公司发现管道缺陷水平超过加拿大标准CSAZ662允许的范围,公司应记载这些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可能造成的后果、拟采取的改正措施等,并在能源局认为必要时上报能源局。除管道公司自行检查检验或委托其他机构检验外,能源局检查官也定期对管线、加压站设备、阀门系统等进行检查检验。发现问题时,检查官有权下达命令要求公司停止危险活动,或采取措施保证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如果有必要,能源局也可以命令公司修理、重建或更改部分管道,也可以要求那部分管道不被使用,或有条件使用。
(三)维护与修理
维护与修理工作可由管道公司进行,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如果管道公司与他人签订管道维修合同,这个公司必须告诉与之签订合同的维修者下述情况与要求:
(1)有关管道维修的特殊条件;
(2)所有有关维修的特殊安全做法及要求;
(3)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确保维修活动符合已制定的手册要求。
同时,管道公司要指定人员监督维修活动,制止维修现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在对检验发现的超标缺陷修理时,除非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否则不得对碳当量等于或大于0.50%的承载液体的管道实施焊接。一旦实施这种焊接,只能是临时性焊接,不能永久性使用,并尽早予以更换。如果作为永久性使用,管道公司必须将焊接规范、焊接工艺试验结果和修理工艺报能源局批准。
(四)对管道的其他管理要求
如果公司拟暂停全部或部分管道12个月或更长时间,或已经保持停运状态12个月或更长时间,则公司要向能源局提出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停运理由和为停运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公司拟重新启运已停运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管道,公司须向能源局提出申请。申请须包括启运理由和为启运所采取的措施。
未经能源局批准,管道公司不得卖出、转让或出租全部或部分管道;不得从别的公司买或租管道;不得与别的公司签订合并/兼并协议;不得废置管道。
四、对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的管理(包括压力管道系统)
当管道公司或其他单位提出建造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申请时,公司要向能源局提交设计、技术规程、有关管理项目、程序、手册、工艺、措施、计划或文件等资料。如果在碳氢化合物加工厂规则中没有对设计、技术规程、有关管理项目、程序、手册、工艺、措施、计划或文件提出相应标准要求,这些文件必须上报能源局批准。如果这些文件能够提供与加拿大标准等同效果,或提供足够的对人身安全、财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保证,则能源局将批准这些文件。
管道公司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加工厂设计、建造、运行和废置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项目要包括管理方针、设计控制、材料控制、检验试验和程序、建造、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工作指导、文件控制、不符合情况控制、培训、质量管理与记录、内部审查等内容。
加工厂建设期间,管道公司或管道公司聘任的独立于承建单位的检验代理机构要对建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满足规则要求和能源局发放证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检验工作规定由具有丰富检验和专业技术、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进行。加工厂建成后,需要做整个工厂装置的压力试验,压力试验要在管道公司或由公司指定的独立于任何制造安装设备的检验代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在加工厂运行期间,公司要对加工厂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审查由管道公司或能源局检查官负责进行。审查后要对不符合情况、改进行动或改进计划形成材料报出。定期检验由公司或由公司聘任的检验机构负责。由于加工厂内的设备多为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为了确保这些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加拿大《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则》要求管道公司设立检验人员,由这些人员承担加工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但这些检验人员必须是由工厂所在地的省法律认可的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师,或是那些参加NBBI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考试合格并成为授权检验师的人员。公司也可以遵从省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系统所有权和使用方面的法律,雇用工厂所在地省授权检验机构的检验师承担有关检验工作。
在发生导致加工厂不能安全运行的危险时,公司必须立即通知能源局,并按能源局检查官要求向能源局提供这种危险的评定报告,包括原因、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冲击、拟议的纠正计划、修理和防止将来失效的措施等。
在整个工厂暂停超过24h,或正常的操作停止7天以上的情况,公司要尽早通知能源局和加工厂所在省有关管理机构关于公司暂停加工厂的决定。并向这两个部门报告运行暂停的详细情况、暂停原因、暂停时间、暂停对工厂产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等。如果公司停止加工厂生产12个月及以上,公司必须通知能源局。同样,如果公司将停止生产12个月及以上的加工厂重新启动,公司也必须通知能源局。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加拿大能源局与加拿大人力资源部(劳动部)签有协议,由能源局检查官同时担任人力资源部(劳动部)职业安全与卫生安全官员。从1987年起开始负责实施加拿大《劳动规范》第二卷,对管道建设和运行现场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与管理。
五、事故
在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的建设、运行或废置过程中发生导致人身伤亡、着火、爆炸、油料泄露、管道断裂或别的管道失效和管道故障,公司必须立即向能源局报告。能源局专门开通了一条24h的事故报告电话,随时接收和处理事故信息。
由于加拿大《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法》、加拿大《劳动规范》将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在投产后发生的事故调查权划归到加拿大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管辖,对于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在运行时发生的事故要直接报告给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但也要报告能源局)。但对于少量气体泄露、溢油事故或其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通常不进行调查,而由能源局负责,但需要由公司直接向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提供事故的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如果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决定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则不允许能源局进行调查。但是,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进行事故调查仅仅从查找事故原因和相关因素方面进行,不对事故单位是否违反能源局的规定规则方面进行调查。因此,在运行事故发生时,能源局仍可以从事故本身是否违反它的规则、是否要采取管理方面的改进行动方面来进行调查。但这种调查不是法定性质的。对于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在建设和废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则完全由能源局负责。
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完成事故调查后,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消除或减少安全隐患的建议。能源局根据建议做出改进工作的计划,并采取相对应的管理行动。
在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发生的任何事故,事故单位都要向能源局检查官报告。检查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求公司进一步上报初步或详细书面报告。对于少量气体泄露或油溢事故,管道公司只简单报告。发生涉及人员受重伤或大量介质泄露,则需要详细事故报告。凡需提交事故详细报告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30天内报到能源局。如果一个重大事故暴露出公司管理安全的做法或安全设施有较大缺陷,或再次发生同样事故,能源局和管道公司会召开很多次会议研究解决方案。直到防止以后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改正措施被采取后,事故才能最后结案归档。
六、违章与处罚
当管道公司严重违反加拿大管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条款,经加拿大总理批准,能源局可以下达命令撤销或暂停管道公司的证书。
管道公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或不执行能源局检查官的命令,当被确认后,处以不超过10万加元罚款,或监禁1年以下,或两者并处;当被起诉并被判定有罪时,罚款1百万加元以下,或监禁5年以下,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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