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气瓶安全管理要求(四)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3964 次点击
(四)定期检验
1.气瓶检验单位和人员
运输部对气瓶检验(包括修理)管理要求为,凡从事气瓶检验试验的单位首先要依据CAN/CSA—B339规定内容向运输部提交登记注册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企业情况、申请范围、质量控制纛序、检验试验设备情况和聘请的气瓶检验师情况。气瓶检验申请由运输危险品委员会转到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运输部地区办公室,地区办公室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后,与申请单位接触,确定现场审查计划。如果是美国申请者,申请材料将被转到经运输部登记的美国独立检验师处。在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运输部地区办公室或美国独立检验师对申请资料和检验现场审查通过后,由危险品运输委员会规则事务处主管向申请单位签发气瓶检验登记证书,并下发给气瓶检验单位一个识别标志,这个标志在气瓶检验后必须打在气瓶上。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到期前6个月检验单位应将换证申请提交危险品运输委员会。
凡经登记注册的检验单位,如设备和人员发生任何变化,都必须向运输部危险品运输委员会规则事务处备案。对于气瓶检验和修理单位,运输部也允许申请单位所在的加拿大省级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机构)对这些单位发放本省自己的检验或修理的证书,但只能对在本省范围的气瓶进行检验。
经运输部同意登记的气瓶检验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加拿大全国大约有1500家经危险品运输委员会登记的检验单位(2003年底),这个数量还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
运输部对检验单位和气瓶检验人员要求主要为:
所有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拥有必要的检验工具和设备,试验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操作条件,检验设备必须整洁且不得有泄露。气瓶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标准与检验技术资料,如加拿大标准《运输危险品的气瓶、球型和管状容器》(CAN/CSA~B339)和加拿大气体协会(CGA)的出版物。检验高压铝气瓶者须有CGAC一6.1《高压压缩气体铝合金气瓶肉眼检验标准》,检验纤维增强复合气瓶者须有CGAC一6.2《纤维增强高压气瓶肉眼检验和再测试导则》,检验低压铝气瓶者须有CGAC一6.3《低压铝质气瓶肉眼检测指南》;检验带有“(+)”标记气瓶者须有CGAC一5《气瓶服役寿命——钢制无缝高压气瓶》;检验TC一3HTM和CTC一3HT规范气瓶者须有CGAC一8《D()T一3HT、CTC一3HT和TC一3HTM无缝气瓶检验》等。运输部对于检验仪表的要求为:气瓶检验用压力表至少每6个月校验一次,主表至少每12个月校验一次,主表校验情况必须具有追踪性。参考表作为参考表使用时,最长使用时间6个月,然后可以继续作为检验用压力表,最长使用6个月。但如果仅仅作为检验用压力表,最长校验时间只能6个月。压力表允许阅读精度在压力范围为试验压力的90%~110%时为1%。当用一个校验气瓶试验时,精度误差为±1%。误差结果须记录在试验数据登记簿内。
气瓶检验人员必须完成加拿大丙烷气体协会(PGAC)课程100—4《液化石油气钢瓶肉眼检验》,或安大略省丙烷协会(OPA)课程PCI一1《丙烷气瓶肉眼检验和再检验》或等同的课程,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才可以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或丙烷气瓶的检验工作。这种培训证书有效期3年。从事压缩气体气瓶检验的人员,应完成加拿大气体协会(CGA)相应检验课程(C一6和C一6.3)。
2.气瓶检验周期
气瓶检验周期大致为5年检验一次,复合气瓶3年检验一次。少数气瓶水压试验放宽到10年。气瓶检验合格后,检验单位须在气瓶上做如下标志:
XXYYYZZE
其中XX代表检验月份,YYY是危险品运输委员会指定给检验单位标志,ZZ代表检验年份,E表示为肉眼检验。
检验试验结果必须保留10年,并且随时准备接受运输部检验师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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