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梯安全管理(1)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0616 次点击
现状
美国现有在用电梯约672,000台,扶梯31,000台。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法规,只有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f1970)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联邦规章第29篇,CodeofFederalRegulations29),这些法规规定了劳动作业场所(包括船、码头等场所)中有关起重机、电梯、升降机、楼宇维修设备、锅炉等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要求。
联邦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The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dministration简称OSHA)是在1970年才成立的,联邦OSHA制定的实施规章只限于职业安全卫生范畴,不包括公众安全。电梯安全不仅涉及劳动安全,也涉及公众安全,据美国劳动统计局和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数据,电梯事故死亡人员中,在电梯中或旁边作业的非乘客约占50%;属于在工作范畴中的电梯乘客约占30%;不属于工作中的电梯乘客约占20%。OSHA主要侧重于电梯施工中的劳动安全监督管理。这可能是联邦OSHA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电梯等设备的安全要求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联邦OSHA不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但并不影响各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它授权部门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因为《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联邦OSHA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州法规。OSHA成立之时,各州已经对电梯的安全有了一整套管理法规和实施的部门,而同一台电梯又经常同时为工作中的乘客和非工作中的乘客提供服务。所以到目前为止,联邦OSHA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工作场所的电梯安全的规章(标准),只有在航运码头规章1917.116中,对在码头中的电梯和自动扶梯有专门规定。OSHA规章1917.116要求对码头的电梯和自动扶梯进行彻底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年,并由指定人员进行每月定期的运行状态检查,还应将最近的年度检查结果记录张贴在电梯中或扶梯附近。此外,OSHA规章1926.552中也只提到“《职业安全卫生法》管辖的,由雇主监护,雇员在工作中使用的永久性升降机(电梯)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A17.1-1965及附录A17.1a-1967,A17.1b-1968,A17.1c-1969和A17.1d-1970的要求,并根据A17.2-1960及附录A17.2a-1965和A17.2b-1967进行检查。”而实际上,不管是否实施本州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管理电梯安全的法规。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一些独立立法的较大城市则由建筑物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如纽约市、芝加哥市。还有一些州或市则由其它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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