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特种设备的管辖范围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3677 次点击
一、欧盟对产品的管理
欧盟对实施政府安全监察的设备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但对一些导致人身伤害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必须张贴CE标志后,才允许在欧盟内流通、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非气体装置(AppliancesOtherThanGas);
——建筑产品(ConstructionProducts);
——电器产品(ElectricalEquipment);
——用于诊断的医疗设备(EquipmentandProtectiveSys—ternsforExplosiveAtmospheres);
——电梯(Lift);
——机械装置(Machinery);
——承压设备(PressureEquipment);
——船用设备(MarineEquipment);
——检测仪器(MeasuringInstruments);
——医疗仪器(MedicalDevices);
——非自动称重装置(Non—AutomaticWeighingEquipment);
——简单压力容器(SimplePressureVessels):
——游船(RecreationalCraft):
——卫星站设备(SatelliteStationEquipment):
——电信设备(Telecommunications);
——玩具(Toys)等。
为此欧盟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指令和协调标准,这些指令和协调标准大多仅涉及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而对设备的使用、定期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则由各国具体规定。产品按危险程度分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设立的授权代表选定合格评定模式,危险程度最低的产品,可由制造商自己在产品上贴CE标志。危险程度较高的产品,许多指令中要求产品/体系必须由被授权的机构(NotifiedBody)单独验证。
二、CE标志
(一)CE标志的由来
CE标志是商品在欧洲统一市场内流通所必需的,这一标志确保了产品能在各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易。CE是法文“Conformit6Europ6ene(欧洲共同体)”的缩写,这个术语最初被用作是“CEMark”,1993年在93/68/EEC指令中被正式更改为“CEMarking’’。如今已被使用在欧盟所有的官方文件中。
(二)CE标志介绍
产品上标有CE标志说明该产品已符合欧盟在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表示该产品可以合法地在欧盟各成员国展示,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上大约70%的出售产品使用这个标志,因此它也被称为非欧盟产品进入欧洲的“通行证"。
欧盟指令在各成员国都必须强制执行,在指今中明确要求在
产品上、包装上、有关的文字上都要有CE标志。这对建立单一的欧盟市场、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制造商或欧盟进口商对于在产品上贴CE标志负有惟一的责任。在CE标志的认证过程中,必须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和一份合格声明,对于某些产品,还必须进行测试,制造商必须通过检验机构的测试,并对这些产品发布一份合格声明。如果欧盟指令规定必须对产品的生产进行监控,那么还要在CE标志旁边贴上检验机构的注册号,如TOV南德意志集团(TUVStiddeutschlandGrouP)产品服务公司的注册号为0123,则必须贴上CEo123标志。
CE标志不是为消费者的需求设立的,而是针对欧盟成员国内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例如德国商监局、海关等)设立的,作为商品能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的一种保证。这将促进欧盟范围内产品的自由流通。
(三)CE标志的特点
“CEMarking"是赢得欧洲市场的关键。它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优点是有此“通行证"产品能顺利地进入整个欧洲市场,在整个欧盟市场内将只有惟一的一个法律和规则指导该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标志,使产品进入欧盟国家更容易。
缺点是新的产品指令可能比现有的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更高。为赢得产品继续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权利,制造商可能会在设计、生产上花费更多;为得到CE标志,除产品必须有注册登记证(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外,必要时还得有试验证书(TestingCertification)。
(四)需标注CE标志的国家
现在有28个国家产品上应贴有“CEMarking”,即25个欧盟成员国,加上另外3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
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随着欧盟新成员国的加入,这个数字将迅速增加。
(五)需标注CE标志的产品
以下品种的产品出口到这28个欧洲国家或由这些国家制造、使用,需要贴CE标志:
——建筑产品;
——电器产品;
——气体装置和非气体装置;
——爆炸环境下的设备及防护系统;
——用于诊断的医疗设备;
——电梯;
——机械装置;
——船用设备;
——检测仪器;
——医疗仪器;
——非自动称重装置;
——人身保护设备;
——简单压力容器;
——游船;
——卫星站设备;
——电信设备;
——玩具;
——非自动称重设备;
——机械装置。
(六)获得CE标志的途径
要想获得CE标志,必须完成下列步骤:
(1)确定产品适用的指令。如果有多个指令,必须符合所有的指令;
(2)确定指令运用于设计、制造的基本安全要求;
(3)选定合格评定程序。
三、欧盟对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欧盟提出了承压设备(PressureEquipment)这一新的概念,营造了创新的承压设备标准体系,打破了近100年传统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框架。它把所有以压力为主要设计参数、由于存在压力而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整合起来,纳入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并以这一概念为基础,重新构建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安全附件和以这些设备组合起来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组合装置的安全管理框架,提出了统一的“基本安全要求’’,规定了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设备范围。
根据《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指令》(97/23/EC,简称PED指令),承压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承压附件等。在指令中定义如下:
(1)承压设备(PressureEquipment)系指容器、管道、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和承压的附件。在给定条件下,承压设备也包括所有的承压部分上带有的元件,如法兰、支管、管接头等。
(2)容器(Vessel)系指一个封闭的元件,被设计和被制造为在压力下承受存在的流体,包括直接部分连接到其他设备的装置。一个容器能有多个压力空间。锅炉包括在容器范围内。
(3)管道(Piping)系指输送流体的一定的管道元件,它被相互连接用于建造一个压力系统。管道包括管子或管子系统,管子成型件、附件、膨胀节、软管,或在给定条件下其他承压部分。用管子组成的用于冷却或加热空气的热交换器被作为管道看待。
(4)承压单元(系统)(Assemblies)系指多个承压设备,它由一个制造商连接成一个相关功能的单元(系统)。
(5)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SafetyAccessories)系指被确定在超过允许界限时用来保护承压设备的装置,这些装置包括:
——直接调节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开裂棒,控制安全装置(CSPRS);
——临界装置,它打开调整装置或者起关闭和切断作用,如压力、温度或流体水平开关以及测量和调节技术的安全装置(CSMCR)。
(6)承压附件(PressureAccessories)系指带有一个运行功能的装置,它有一个压力冲击空间。
下列设备不在承压设备范围内:
——由管子或管道系统组成的长输管道,用于输送流体或物质或从一个起始装置(远海或近海钻井台)到包括装置密闭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关闭装置,以及包括专门为管道设计的所有的附属设施。这个例外不适用于承压设备的标准,如在调压站和压缩站的承压设备。
——用于供给、配给和排水以及相关设备和引水渠的网,如引水管道、压力通道、由水电装置驱动的压管及其特定的附件。
根据欧盟《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用于盛装空气或氮气,不是用来燃烧的、内部表压大于0.5bar①的焊接容器。此外,容器的承压部件和组件应由钢质或铝质或非老化硬化铝合金制成。容器的组成应是:
——一个圆筒形壳体,其圆形截面使用与圆筒形壳体在同一轴线上的外表成碟形和/或平面形的封头予以封闭;
——或者是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碟形封头封闭的圆筒形壳体;
——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超过30bar,并且容器的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不超过10000bar;
——最低工作温度不低于一50℃,对于钢制容器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300℃,对于铝或铝合金容器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00℃。
下列三种容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
——灭火器;
一一专门为核用途设计的容器,它的失效可能引起放射性泄漏;
——专门用于安装在轮船上和飞机上或作为发动机的容器。
(二)电梯
在欧盟电梯指令中,“电梯"一词是指能达到特定高度的一种设备,该设备有一个沿着固定的且与水平面成15。C以上角度的导轨移动的、用以运送下列项目的轿厢:
——人;
——人和货物;
——只有货物。
如果轿厢可以进入,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毫不费力地进入,而且轿厢内部配有控制器或者轿厢内的人伸手可及控制器。
沿着固定的路线而非固定的导轨移动的电梯(如剪形电梯)属于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内。
下列设备不属于电梯:
——用于公私旅客运输的索道起重机(包括缆车);
——专为军队和公安部门设计制造的电梯;
——矿井内的提升传送装置;
——剧院内的电梯;
——运输工具内的电梯;
——与机械设备相连且专用于进入工作场所的电梯;
——建筑工地用于运送人或者人和货物的升降机。
电梯安全部件包括:
——锁定起落门的装置;
——在附录3—2的附件工第3.2节中所指的防止轿厢坠落或失控向上运动的防坠落装置;
——超速限制装置;
——(a)蓄能减振器:
——非线性,或
——回弹运动的阻尼;
(b)耗能减振器;
——装有液压油缸的防坠落安全装置;
——所含的电子部件的电子安全开关。
(三)客运索道
在欧盟客运索道安装指令(CablewayInstallationsDirective2000/9/EC)中,客运索道是指利用钢丝绳悬挂或(和)牵引运载车辆等装置来运送人员的设施。
客运索道指令管辖索道的安装和部件、安全部件的设计、制造。
下列设备不属于索道:
——电梯;
——钢丝绳牵引的地铁;
——农业用索道;
——游乐场用设备;
——矿山或工作场所用索道;
——CablPoperatedferries,rackrailways;
——链条驱动装置。
(四)场内机动车辆
欧盟目前没有针对场内机动车辆的具体管理规定。但也有些机构开展了有关研究工作。最近,德国南德技术监督协会(TUVSnddeutschland)下属的一个机构撰写了一份关于非公用
道路车辆的研究报告(FinalReportofRestrictionsoftheFreeCirculationofOff-roadMachineryintheEU)。在报告中,研究者使用一个概念——非上路机械(Off-RoadMachines)来描述与场内机动车相近的设备。这些设备目前属于欧盟机械指令的范围。
非上路机械是指移动速度大于6km/h,借助于轮胎、非金属履带和轮子移动的机械设备。这些设备属于机械指令范围,而且主要属于农业机械、建筑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和工业车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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