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批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1530 次点击
(一)获得授权的途径
根据《设备安全法》第9节检验机构获得授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州主管部门申报给联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些机构为在确定的任务范围内进行实验室检验或认证的机构,并在联邦劳动公报公布。另一种授权机构也可以是被一个欧盟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根据议会的法律文件或按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协议通告的检验机构。
GS(安全已验证)标志的认证机构也可以是驻地在欧共体其他成员国家或欧洲经济区的协约签订国的机构,他们依据联邦劳动和社会部与欧共体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的协约签订达成的权利和协定为基础,由州主管行政机关按不同的工作领域向联邦劳动和社会部提名,并由联邦劳动和社会部在联邦劳动刊物中公布。
德国的从事移动设备法定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由安全技术认可中心(ZentralstellederLfiderfnrSicherheitstechnik,简称ZLs)负责。ZLS是德国认可机构之一,受各州安全监察机构的共同委托,负责德国设备安全法、医疗产品法、危险品法等法律规定范围的法定检验机构、实验室的评审工作。
ZLS的职能是:对法定检验机构、实验室的评审、监督和抽查复检;组织协调相关专业专家之间的经验交流;与欧盟其他国家对口组织的联络交流;组织制定机关评审要求等。
ZLS是德国政府设立的官方组织,其经费一部分由政府资助,另一部分靠评审、培训。收费标准为:第一次取证评审:l000欧元~30000欧元;换证评审1000欧元~15000欧元;监督抽查1000欧元----10000欧元。
(二)应具备的条件
对授权检验机构,根据《设备安全法》第9节第2条具备下列要求方能被提名:机构的独立性,指机构的领导或执行的委托人(有关检验员)与参与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修理改造的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检验或证书结果的人员需保持独立;具有独立及时地完成任务的组织机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委托人(检验人员)有足够的技术判断能力,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经验以及专业独立性;有赔偿责任保险;在未经允许公开之前,能保守企业和商业秘密;遵守执行检验或颁发证书规定的程序。
(三)授权检验机构检验范围
包括开工前检验、制造监督检验、水压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对制造厂按AD规范、《蒸汽锅炉技术规范》(TRD)、《压力管道技术规范》(TRR)和《压力容器技术规范》(TRB)进行一般认可(不含气瓶,气瓶由政府进行资格认可)。
(四)授权检验机构收费原则
按《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监督设备或政府部门规定的检验费用由制造和使用设备的所有者和个人交纳”。检验费用仅仅包括与检验相关的人和物力的费用。对于官方授权的检验师、检验设备和检验材料以及为特定检验技术的发展和经验交流所用的费用属于特别费用。如果在一个检验中出现这些费用,则可以收取这部分费用。费用按检验师对不同的或一定的设备所需的平均小时数收取。
(五)检验人员
在联邦德国蒸汽锅炉、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是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检验。压力容器、输送管道则由官方检验员和检查员,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不同的检查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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