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蒸汽锅炉的主要管理环节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7246 次点击
按《蒸汽锅炉法规》(DampfkV),德国将蒸汽锅炉分为I、II、III、IV类。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检验。
一、投产许可:
在蒸汽锅炉投产前,制造厂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证。
二、使用管理
蒸汽锅炉运行单位应使机组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维修,妥善保管锅炉检测结果的书面材料。当蒸汽锅炉出现故障而会危及工作人员或第三者人身安全时,该机组应停止运行。监督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三、设备检验
1.定期检验。对于水容量在2000l以上的第II类和第IV类蒸汽锅炉设备,需进行定期检验。外部检验为1年;内部检验为3年;水压试验为9年。监督部门可视情况,延长或缩短其检验周期。
2.重新投运前的检验。如果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或短期停运的,只有在补做这类检验并由官方检验员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后,方可重新投运。对已停运两年以上的蒸汽锅炉设备,官方检验员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后才允许重新投运。如果以其他方式可保证其安全性,则监督部门可以决定免于上述规定的检验。
3.事故后的检验。发生事故后,须经官方检验员检验,证明该设备或所涉及的部件仍符合许可证或型号证书的要求,并出具检验结果后,该设备才被允许。
4.维修监督。当维修特别是焊接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性时,运行单位必须在维修工作开始前通知官方检验员。如官方检验员对其维修安全性有疑虑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检验,应立即通知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