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设备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803 次点击
1.承压设备危险等级划分
澳大利亚标准《产品质量保证——第一部分:承压设备制造》(AS3920.1)将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和罐车)和工业管道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A、B、C、D、E五个危险等级。根据AS3920.1标准,凡压力超过0.05MPa,介质为致命介质(气体介质,容积下限大于0.05L;液体介质,容积下限大于0.2L)非常有害和有害介质(气体介质,容积下限大于0.2L;液体介质。容积容积大于1L)、无害介质(气体介质,容积下限大于0.2L;液体介质,容积下限大于10L)的压力容器;压力小于一0.05MPa,容积大于1000L且有永久性的人行道或重心高于安全工作平面21TI以上的容器;压力大于0.05SPa,小于3.2MPa,容积大于2L,或压力大于3.2MPa的任何容积的锅炉;压力超过0.05SPa,名义尺寸(D)大于32mm的任何介质工业管道,都根据压力与容积(管道为直径)的乘积的大小,并考虑设备受火情况(但不包括锅炉)、疲劳条件、装有快速锁紧或快开门装置情况、设备安装在受《重要危险装置》法规控制的装置之中、压力容器和管道设计压力超过50MPa,以及公路罐车或移动式容器等增大危害性情况,适当增加一定系数,分别划定为A、B、C、D、E五个危险等级。
例如,危险等级A级(高度危险)为大型容器,如4000t乙烷容器、7000t丁烷或丙烷容器、12000t氨容器及200t氯容器等;危险等级B级(中度危险)为大多数压力容器和锅炉;危险等级C级和D级设备主要为盛装低度危险介质的小型设备;危险等级E级(可忽略的)为具有极低危险,通常免于法定控制的设备。
2.“装置”概念
澳大利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对工作场所的危险机械设备和工具等均统一定义为“装置”。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专门制定了指导协调各州(地区)对装置安全管理的《国家装置标准》。列入《国家装置标准》范围的装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容器)、压力管道系统、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场内机动车辆、木加工机械、脚手架、连续传送装置(如传送皮带)、激光设备、工业机器人、电气系统、固定平台、工业走道、扶梯、工业安全网、拖拉机等。这个标准对列入管辖范围的所有装置,无论是机械设备、工程设施或是重要危险工具,都从设计、制造、销售供应、安装、使用、检验试验、维修改造、拆卸与报废处理等环节,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责任与资格管理等,提出一整套通用性要求,并对那些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容器)、压力管道系统、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部分场内机动车辆实行设计鉴定评审、设计登记、制造监检(有些装置)、使用前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定期检验等。
澳大利亚《国家装置标准》,对工作场所危险装置从设计、制造、销售供应、安装、使用、检验试验、维修改造、拆卸与报废处理等环节,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责任与资格管理等,提出一整套通用性要求。而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制定的《承压设备、起重机和乘客索道规则》,又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起重机械和乘客索道统称为“设备”,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对装置实施通用管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对这类设备的特性管理要求。这个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起重机械和乘客索道的安全管理模式与澳大利亚《国家装置标准》基本相似,但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更为明晰并具有可操作性。
从澳大利亚对装置或设备的管理中可以看出,这两国将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机械设备统一定义,并对这些机械设备危及安全的共性实行一个模式管理。正如我国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乘客索道等统称为特种设备,实施统一的安全监察管理模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