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范浅析(2)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20224 次点击
11起重力矩与起重量限制器的规定
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变幅的动作。
当吊重超过最大超重量并小于最大起重量的110%时,应停止提升方向运行,但允许机构有下降方向的运动。
12对卷筒与滑轮的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有裂纹及轮缘破损;卷筒壁厚磨损量达到厚度的10%;滑轮槽壁厚磨损量达到厚度的20%;滑轮槽底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0%。
(2)滑轮上应设有钢丝绳防脱槽装置,防脱槽装置与滑轮最外缘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13对吊钩使用的规定
(1)吊钩禁止补焊。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变形;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14使用高强螺栓的规定
采用高强螺栓连接时,必须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起重机出厂时必须配备此种扳手。
15塔机直立梯护圈的规定
塔机直立梯应设护圈,护圈任一点都应能承受1000N集中载荷。当梯子设于起重机结构内部,且梯子外侧与结构间的距离小于1.2m,则可不设护圈。
16构件变形后修理的规定
塔机结构件在运输或转移工地时,难免碰撞变形,出现杆件弯曲或造成装配困难。此时,一般允许局部火焰校正处理。但是主要结构件的主弦杆变形太大时,必须和生产厂家联系,求得妥善处理。
17结构件报废的规定
塔机主要结构件当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时,则应予报废。当然也可以通过计算来决定,即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件的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
18出厂塔机钢丝绳的规定
生产厂对印60tm以上塔机,起升高度在70m以下时,一般按4倍率配备钢丝绳;而70m以上高度,则应按2倍率使用,否则使用长度不够。也可向生产厂提出要求,特殊定货。
19对液压系统的规定
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置。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
为了防止液压油缸因载荷影响、油管破裂而导致负载部分超速下降、坠落,在液压系统中应设可靠的平衡阀、液压锁。液压锁、平衡阀应宜接装在液压缸体上。
20对塔机电气系统的规定
塔机电源应设置电路总开关,能方便地切断整机电源。
电气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具有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塔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0,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电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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