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7)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322 次点击
7压力容器事故的预防
7.1压力容器的设计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2)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做到选材得当、计算精确、结构合理、考虑周密、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设计的图纸上报和备案时,要报送总图、装配图、压力元件图、新产品设计书、技术设计文件和强度计算书等图纸和资料。在总图上要注明容器名称、类别、容积、介质、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等,还需要有耐压试验和制造技术条件以外的特殊要求。
7.2压力容器的制造要求
根据《特咱设备安全监察条件》的规定,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
压力容器的焊接,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焊工施焊,并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对焊接或制造中存在的其他缺陷,要及时处理,防止制造中的先天不足。
制造压力容器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需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保管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标记移植,保证使用者能识别。
7.3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和附件需齐全、灵敏、安全、可靠。装截易燃介质的移动式槽车需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乙炔气瓶需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阻止器)、安全附件并定期检验,如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压力容器及各类钢瓶充装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装超压。
氧气瓶的瓶体与瓶阀不得粘有油脂、易燃品和带有油污的物品。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同室储存。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钢瓶,需规定贮存期限。
日常应加强对压力容器的使用保养。容器在运行使用中应处于完好状态,要不定期检验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容器存在的缺陷。要经常监视和记录容器的使用压力及温度、安全附件和指示仪表的工作情况,以及容器外部的腐蚀情况。对容器及气瓶壁严重腐蚀或因伤痕而变薄部位,应进行强度核算,以确定是否符合强度要求。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操作要平稳,杜绝压力频繁或大幅度波动以及温度梯度过大。
容器运行中严禁超载、超温、超压,其运行压力和温度如有异常,应立即按操作规程调整到正常参数。
如本文开头所述,锅炉压力容器是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必须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严格执行规程和标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