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的使用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0764 次点击
对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的气瓶,应遵守以下的使用规则: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识;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装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应在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全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经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划弧;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全,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近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