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26456 次点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通过了国务院审议,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91条。经过归纳,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围绕一个宗旨、建立两项制度、实现三个统一、明确四项责任、体现五项原则。
(1)围绕一个宗旨条例的宗旨是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和WTO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建立两项制度即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监察责任制度。①强制检验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②执法检查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③事故处理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④安全监察责任制度规定: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实现三个统一即条例实现了监管主体统一;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内外制度的统一。监管主体统一的内涵是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三定”方案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理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关系,有效制止了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长期以来人们所称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等五类设备、设施,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三类设备。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指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首次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统称为特种设备,但在内设机构时仍然分设了锅炉处、压力容器处、压力管道处、特种设备处。这样就解决了特种设备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含混不清的问题。条例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了特种设备的概念,为今后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内外制度的统一指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行为设立了严格的行政许可条例规定。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国内制造的特种设备还是国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均需由同一行政主体按照同一技术规范实施同一程序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条例首次统一了内外一致的行政许可制度,符合WTO的要求。
(4)明确四项责任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改造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使用条件,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质量要求,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违反上述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强制检验、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职责,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异地重复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违反上述规定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权力。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5)体现五项原则即安全至上原则、企业负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统一监管原则、综合治理原则。①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②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③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④统一监管原则:履行对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⑤综合治理原则:特种设备的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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