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与非受火压力容器修理与改造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1924 次点击
实行批准制度。
(1)当检验师在检验中发现“锅”或“容”存在不符合“139法令”附属法规及采用的规范、标准要求的缺陷时,应向其用户发出如前所述的“禁止使用通知”,要求用户限期将缺陷修理或去除。
(2)当“锅”或“容”出现严重的破坏而需要大规模修理或修理后很难确认是否能用时,用户应将该设备的“合格证书”交给检验师,后者应立即吊销或中止此合格证书。
(3)任何用户如要对“锅”或“容”进行修理或改造(包括对任何由于液体压力而承受应力的部件的切割、焊接、修补、铆接等,但不包括其正常维修或不超过管子总数10%的锅炉管的更新)必须获得检验师批准方可进行。为此用户必须向检验师提交修理、改造及安全装置更改的详细情况及必要的草图供批准用。
(4)对于焊接修理,总检验师可制定焊工考试规定并限定‘‘锅”或“容”的焊接修理必须由经过考试的、有合格技能和经验的焊工执行。
(5)“锅”与“容”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由检验师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如不合格,应由检验师酌定将其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降低一个合适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