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926 次点击
锅炉制造单位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检验所进行。试验数量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下列产品必须进行检验:
(l)本厂试制的新产品。
(2)首批批量生产的前3~5台产品。
(3)正常批量生产时不少于批量的10%。
对于批量生产的受检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除对该产品必须进行处理外,同批产品还应抽检。发现同类问题,必须逐一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通知该厂,限期改进。检验合格的产品,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位逐台出具证明单。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锅炉产品必须有金属铭牌,并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锅炉型号;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额定蒸发量(t/h);额定蒸汽压力(MPa);额定蒸汽温度(℃);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制造厂名;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制造年月。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产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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