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246 次点击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有下列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2)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为0.098MPa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由劳动部发给制造许可证。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其制造资格。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锅炉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锅炉制造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或从事锅炉工作多年具有一定锅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有与锅炉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和合格焊工;能严格执行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2)有完整的生产图纸,有健全的设计、工艺、质量检验机构和相应的制度。
(3)有保证锅炉产品质量所必须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2)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制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