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代用材料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23493 次点击
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的代用材料,宜与被代用的材料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化学成分、交货状态、检验项目、性能指标和检验率、以及尺寸公差和外形质量等。总的代用原则是代用钢材的技术要求不低于被代用的钢材,个别在性能项目或检验率方面要求略低的代用钢材,则通过增加检验来进行代用。
材料代用要履行下述手续:
(1)凡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并将代用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复验报告报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2)压力容器的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锅炉的材料代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干1.27MPa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外);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3)在锅炉、压力容器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施工图上应注明代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和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