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的土建防火设计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0596 次点击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虽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以下简称《建规》)第3.1.1条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但是鉴于锅炉的燃料不同,对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有不同的要求。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果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房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对于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T--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
建筑内部锅炉房的设置要求。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内及其毗邻和主要疏散出口两旁,不得设置锅炉房。随着城市的发展,众多建筑的兴起,建筑功能也日趋复杂,用于建筑附属设施的场地越来越少,有很多工程已经将锅炉房设在建筑物内部,这无疑给建筑防火设计也带来了新问题。虽然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4.1.2条中对高层建筑内部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设置做了严格限定,《建规》第5.4.1条对多层建筑内锅炉房的设置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由于建筑体量较大,规范所限定的锅炉蒸发量无法满足工程采暖的要求,在从严加强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予以放宽。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当明确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可开设泄压口(如玻璃窗、轻质墙体等),或设置金属爆炸泄压板等,使爆炸释放出的瞬间能量及时排泄,以降低其破坏力。泄压比采用0.05—0.22m2/m3,泄压面积至少应为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口不得与人员聚集的房间和通道相邻。建筑物内安装的锅炉(包括空调直燃机组)在设计中应选用低压或中压型锅炉,燃油锅炉必须明确使用丙类以下可燃液体,即轻柴油、重油、重柴油等。此外,在《建规》中对于地下民用建筑内锅炉房的设置未做规定,笔者认为锅炉房不宜设在地下民用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可参照《高规》的要求,布置在半地下室、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而且必须选用油、气体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在有些工程中锅沪房设在顶层,这也是可取的做法,但要处理好燃料输送问题,并且选择燃气锅炉、电锅炉更为有益。
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也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燃油储罐的设置。在燃油锅炉房火灾隐患中违反《建规》第5.4.2条规定,将燃油锅炉所使用的丙类液体储罐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或者违反《高规》第4.1.10.2条规定,将燃油锅炉所使用的丙类液体中间油箱设置在燃油锅炉房内等问题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在燃油锅炉房的设计中燃油储罐的布置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燃油储罐与燃油锅炉房或其他厂房、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储量按《建规》以及《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1516—92)的有关规定确定。燃油罐宜直埋成地下式设置,严禁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设置,当容量较大或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燃油罐容量应当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如采用火车或船舶运输,一般应保持20至30天的贮量;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则应为10天的贮量。中间油箱的容积不应太大,以每小时最大耗油量的3~5倍为宜,重油一般不能超过5m3,轻柴油不超过1m3,中间油箱应设置溢流管,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高规》第4.1.10条对丙类液体燃料在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的设置位置及容量做了严格限制。对于多层民用建筑附近丙类液体储罐的设置,笔者认为亦应有相关限制规定,或者参照《高规》执行。
锅炉输油(气)管道的设计。室外油罐与中间油箱之间的输油管道上设计分隔阀门,该阀门应设在专用阀门井中并应便于操作,与建筑外墙应保持5m以上的间距,此阀门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内或中间油箱间以及加油间内。室外油罐与中间油箱之间宜采用自流输油方式,如必须设置油泵,应设在专用设备间内,设备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输油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地沟敷设时,在地沟内应用细纱将输油管填实,输油管内油品设计流速一般不得超过1m/s。输油(气)管进入建筑物处,应用不燃烧材料将空隙严密填实。输油(气)管道不应穿过锅炉房,因为如该输油(气)管线泄漏,遇正在燃烧的锅炉明火,将酿成火灾。输油(气)管到应有不少于两处良好的接地,连接法兰等处应有防静电跨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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