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的灭火设施设计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8829 次点击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根据《建规》第8.4.2条,锅炉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而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厂房、储灌,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并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因此,考虑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对锅炉房室内消防给水设计做更严格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当单台蒸发量超过4t/h或总蒸发量超过12t/h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对于多层建筑内部设置的锅炉房,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鉴于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以下简称《水雾规》)的颁布早于《高规》97增订版,没有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的设计喷水强度、持续喷雾时间等,而该设计参数是系统设计的主要依据,这给设计带来了难度。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水雾规》第3.1.2条所列举的保护对象相比,火灾特点差异较大,也难以比照执行,在《水雾规》中进一步明确燃油、燃气锅炉房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局部应用系统,作用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的外表面尺寸,设计中可按锅炉产品样本提供的外形尺寸取值。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对于燃气锅炉房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有三种自控方式可以选择,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联动启动,火灾探测器联动启动,湿式先导管传动水力启动。根据燃气锅炉房的火灾特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方式宜同时设两种,其中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联动启动必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