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902 次点击
李永亮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应通过加强管理加以解决。
关键词: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B
电类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经过20多年的摸索、学习和总结,已逐渐走向科学、规范、法制化。特别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监管还不尽如人意,如起重机械就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起重机械使用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少数小型的冶金、机械和化工行业用单梁桥式起重机和CD(或HB)型电动葫芦吊装液态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液氯罐),违背了《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桥架型起重机”的5.4.1和7.1要求:起升制动器应装设两套制动器,起升机构应装设两套高度限位器。有些小私营企业认为,使用载荷很大的起重机械吊装较轻的重量,安全系数很高,没有危险。这种情况必须停止,更换为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另外,在化工行业对环境有防爆要求,其起重机械应为防爆设备。
2.有一些私营企业购买了流动式起重机,有的流动式起重机起重力矩达到250t"m,并且在部分地区形成了一定的租赁市场。我市个别区县的流动式起重机数量多达300台左右,但进行注册登记和检验的并不多。原因一是大于等于16t的流动式起重机有很多未安装力矩限制器。他们认为检验也不合格,不如不检验;二是检验时间不连续。该设备的显著特点是“流动性”,不便监管。如2005年因该流动式起重机到大型化工企业或热电厂施工需要检验合格标志而进行了检验,但两年后到定期检验时,起重机可能已离开了该企业,所以该流动式起重机拥有者可能因不需要此标志就不检验了。另外,有少部分的汽车吊发生吊装倾覆事故,往往是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了,对这类事故的统计和法律责任追究比较困难。
3.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是事故高发设备,应引起特别注意。因其经常移动和拼装,特别是在塔式起重机的租赁企业中,在一个场地上摆放了各种型号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和司机室等构件,而设备铭牌出厂编号和设备的合格证都无法核对。此外,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进行注册登记的较少,有少数企业只办理了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手续,如果要验收检验,技术监督部门往往采取委托检验的程序去办理。
以上所提几个方面,有些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能做好的,而且现在正在进一步完善;有些是不易解决的,应联合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公安、建委、乡镇经委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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