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注车举升机安全认证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45267 次点击
李永亮
摘要:针对目前汽车举升机生产不规范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隐患,提出应将其作为起重机械的一种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并尽快出台相关安全认证标准,以利此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出台;汽车举升机;安全认证;标准
中图分类号:U472.46文献标识码:B
汽车举升机作为汽车保养产品的一种,在汽车维修行业应用较广泛,一些作坊式举升机生产单位便通过模仿正规企业的产品,生产出价格低廉的劣质产品投放市场。有些汽车维修单位贪图便宜购买这样的产品,给汽车安全行驶带来隐患。
我国的汽车举升机是20世纪80年代依据国外的产品技术生产的,由于移动和拆装方便,也便于维修中小型汽车,逐渐代替了以前维修汽车通用的“地沟”模式。2000年前后,该产品产量有较大的增长,产品型式和种类有较大变化,是汽车维修行业取得二级维修资质必备的设备,在某些轿车品牌的4S店(4S是指整体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的汽车销售模式)中有较广泛的应用。目前国内较大的生产单位有江苏的中大集团、合肥皖安机械厂、力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我国生产的汽车举升机近几年已出口欧美、亚太国家,产品质量和信誉较高。汽车举升机产品种类较多,提升动力一般有液压和机械两种形式,有的二次举升采用气动。结构类型有单柱式、双柱式、四柱式和剪式等。双柱式举升机有的采用门式结构,有的四柱式举升机作为四轮定位设备配套使用。剪式举升机一般为移动式。
由于利用举升机维修汽车维修人员要在汽车的下面,因此要求举升机一定要安全可靠,否则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汽车举升机的使用危险性要大于一般的电动葫芦。通常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要求吊具下严禁站人。而举升机维修人员的工作空间正是在维修车辆的下面,危险程度较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第八十八条规定中,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汽车举升机一般举升1t以上的车辆,为了维修方便举升高度约在100~1970mm之间。因其显著的使用危险性,可将汽车举升机划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指起重机械的范围内。
使用汽车举升机可能发生汽车坠落的原因较多,有安装基础不牢、自锁装置失效、立柱或拖臂变形、板式链断裂、液压油路爆裂、汽车拖垫打滑等,假如在这些方面生产和安装单位未严格把关,以及使用单位违章使用,就容易造成此类事故的发生。而目前汽车举升机类产品未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制度,即未设立市场准入的“门槛”,使一些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和小家庭作坊式的单位有机可乘,制造出质量和性能低劣的产品,一旦发生质量事故更无赔偿能力可言。所以应将汽车举升机类产品作为起重机械的一种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方面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并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起重机械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另外也要从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国内外生产厂家的技术和专利。
目前汽车举升机采用的标准为交通部颁布的《汽车举升机技术条件》(JT/T155-94),其内容要求较现在技术相比偏少,有关部门应尽快将该标准推荐为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并补充一些相关标准。要对举升机的自锁装置、板式链等重要装置进行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也应发布汽车举升机的检验规程,将汽车举升机生产等纳入严格的控制程序,保障其安全性,以利于汽车举升机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