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折旧制度的改革
仪器信息网 · 2007-08-30 21:40 · 16376 次点击
1993年7月1日以前,我国实行的折旧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它受前苏联制度的影响较大,是一种高度集中,一统到底的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远远不能适应企业采用新技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长期以来,折旧制度的不合理阻碍着经济的发展,成为困扰国家、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各界人士对改革折旧制度的呼声很高,引起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1992年末,按照《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原则,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两则)和十大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制)。这是我国企业财会制度全方位、模式化的转换与改革,成为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标志。《两则》、《两制》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改革,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重大突破,在企业界产生了积极而巨大的影响。
这次折旧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以下方面:
1.修改了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划分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与单位价值限额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按不同企业分别为1000元、1500元或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则划为低值易耗品。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对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只规定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这一条件;而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者,则规定了同时具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这两个条件。新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规定,可使企业固定资产的绝大部分不会因价格变化引起单位价值标准调整而调帐。它比较规范,也接近国际惯例。
2.简化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分类目录,我国固定资产划分为三大部分、29类、433小类(项)。由于分类过细,企业计提折旧十分繁琐,工作量大。而且,全国各行各业设备种类繁多,更因高新技术的发展,新产品、新设备层出不穷。比如机械行业的FMS(柔性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邮电行业的程控交换机、卫星地面接收站;轻工行业的家电设备等等,原有的分类目录无法包罗。在国际上,除日本分类较细外,多数国家对固定资产都采用线条较粗的划分方法。
改革后的折旧分类作了较大调整,将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简化为22类,取消了小类(项)。新旧目录相比,新目录更加简明、科学,便于企业操作。
3.缩短折旧年限改革后的折旧年限有较大幅度的缩短,提高了折旧水平。《折旧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约为18年,平均折旧率只有5.5%。这次改革,在过去规定的基础上把折旧年限平均缩短了20%~30%,折旧率可提高到6.8%~7.8%,加上允许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多企业的折旧率将会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
4.建立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过去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只有一个数值,全国"一刀切",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情况。对于国家需要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和高新技术产业,在折旧年限的规定上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而且不同企业的生产方式不同,设备利用率不同,因而设备的损耗大不一样,折旧年?quot;一刀切"显然是不够科学、合理的。
这次改革规定了折旧年限弹性区间(即折旧年限的范围),是我国折旧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弹性区间内选定各类设备的折旧年限。这样,企业有了一定的灵活性,扩大了理财的自主权,有利于适应不同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
5.允许部分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沿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实际都是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这种平均分摊设备价值的折旧方法,不能反映技术进步带来的无形磨损的影响,也不利于在折旧制度上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因于计划经济姓"社"、市场经济姓"资"的认识,对我国能否采用快速折旧法争论颇多,如今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终于使我国折旧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继续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的同时,允许一部分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
所谓快速折旧法,是指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各个阶段的折旧额不同,即在使用的早期提取得多,后期提取得少,相对地加快了折旧速度。采用这种方法,能使固定资产在折旧期内加快得到补偿。这是由于:
(1)固定资产的生产效能在使用的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