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37791 次点击
摘要: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开始转型。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别是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了本质的影响,本文试从增值税转型后,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会计处理。结合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本文试对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实例分析。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这意味着:①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②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还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即使是生产用的厂房等固定资产,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交纳的是营业税,理所当然当然不在增值税抵扣之列;③新增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的固定资产等;④新增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照运费金额的7%进行抵扣。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20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2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00
贷:银行存款254000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计人“营业外收入”,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930(100000+1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70(17000+1000×7%)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银行存款1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由于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几乎一致,故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