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37817 次点击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可以通过企业购入、租入、投资者投入、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盘盈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同时,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使资产发生减值。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及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一、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在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企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筹划案例1: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该公司于年初盘盈一套本企业需用的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照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4%÷1.04)×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962万元,回购时需缴纳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33%],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33%-10.582×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350×33%)。
二、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捐赠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但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则更容易进行,捐赠方可将所要捐赠的资产以赊销方式出售给受赠方,经过若干时间后,采用豁免债务的方法,使受赠企业可避免因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应纳所得税,同时,使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由于这种方式税务部门的确认比较严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难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若其存在可行性,则对捐赠行为双方均不失为避税的途径。)。当然,受赠方也可以事先与捐赠方进行沟通,采用先赠现金后以现金购买所要捐赠的资产,这样企业只需将接受捐赠资产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计提的折旧则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纳税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以及其他经济原发生减值,意味着企业发生了潜在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减值资产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筹划案例2: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一套生产设备帐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0+50)×33%=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年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
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