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与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28056 次点击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间的统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条例与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差异;固定资产;会计;税收
国务院新颁布的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与税法是不同的领域。因此,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多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从不同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要求符合确认条件;而税法不但规定了年限。还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二、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差异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来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一)按准则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另外,会计规定,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二)按准则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在税务处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
按准则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条例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按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而税务处理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以固定资产抵债
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五)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