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引入权责发生制若干思考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27924 次点击
摘要:高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基础,是衡量高校办学规模和质量的重要条件。在新形势的发展下,我们应积极探索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的新模式,适时引入权责发生制,及时解决高校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高校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高校;权责发生制
目前,高校收付实现制下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已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的信息,影响了高校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性。为此,我们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高校固定资产核算新模式,适时引进权责发生制,及时解决高校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高校健康规范的发展。
一、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
(一)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除国家以外的主体资金开始进入高校。政府、捐赠者、投资者、债权人、学费承担人都有了解高校财务信息的需要。为了满足政府对高教成本——收益分析,满足投资者对投资利用效率的了解,满足高校自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社会公众对学生培养成本的信息需求,满足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者了解资源的利用和使用效果的信息,必然要求对固定资产从形成到使用耗费再到报废的全过程进行合理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参照企业的做法,对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规范高校的财务管理,从而为各方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高校固定资产核算方面的真实会计信息。
(二)资产管理的要求
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高校固定资产,对资产信息既可以全面反映各主体可使用的经济资源数量,又可以通过资产的摊销与折旧来反映资产的使用现状及更新要求,这对于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的评价是十分重要的。
(三)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
要改变成本核算方法,明确地划分支出的不同时期的归属,同时根据资产使用的不同收益期分期摊销,根据权责发生的主体归集成本,从而提供准确的有利于评价效率的成本信息,满足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
(四)借鉴国际经验,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要求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高校固定资产核算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为使我国高校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固定资产核算,适时引入权责发生制,加强高校财务资源管理和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向国际惯例靠拢,使高校逐步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二、现行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固定资产使用阶段核算存在不足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使用阶段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损耗价值得不到反映,固定资产更新通过教育事业收入3%-5%,经营收入的8%提取“修购基金”来解决,这种会计处理存在四个缺陷:
1.资产规模、数据反映不真实;
2.提供的教育成本信息不完全、不真实;
3.不利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
4.不利于高校固定资产更新。
(二)高校固定资产处置阶段报废制度不完善
1.未能及时清理和处置报废固定资产
处置工作中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作价变现;二是已报废的固定资产长期挂账,不能及时核销。
2.不能反映处置产生的净损溢
高校固定资产在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收到的价款,作为学校的修购基金入账,同时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这种处理无法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溢。
(三)高校固定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有弊端
1.资产和净资产反映不实
(1)价值背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随时间推移差额越来越大。(2)虚增净资产。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核算固定基金,固定基金并不代表学校的净资产存量,资产负债中净资产指标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报表使用者无法知道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同时也使得资产和净资产信息不实。
2.资产反映不完整
按照规定,高校进行基本建设时将资金通过“结转自筹基建”转入基建账户,进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高校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不披露自筹基建支出所形成的在建工程,很多未完工或已完工交付使用但没有进行决算的工程游离于学校的核算体系外,未能全面反映全部资产。
三、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建议
(一)适当提高标准、增设科目,完善高校固定资产核算问题
1.适当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
考虑到物价提高等因素,可适当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的标准,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定为2000元。
2.增设新的会计科目
增设“低值耐用品”科目,用以核算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耐用品的增减变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桌椅等简易设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