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探索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22672 次点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与共和国同生共长,是我国大型国有金融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集团的旗舰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是我国最大的非寿险公众公司,注册基本金111亿元。公司拥有4500多个机构,遍布我国的城镇和乡村,员工队伍超过20万。2008年公司的保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中国人保财险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在责任保险领域,中国人保财险一直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作为国有保险公司,我们一直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己任,近年来,与教育部、建设部、交通部、环保部、商务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旅游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课题研究,建立了行业责任保险制度以推动工作,参与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等多项关于强制责任险的行业法规、部门发文的起草与政策落实。
拓展责任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和人员伤亡时,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破产,遇难人员和家庭的合法权益有时无法得到保障。责任保险能够妥善解决侵权方和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问题,转嫁企业的民事侵权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责任险通常被认定为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发达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倚重力量。
责任保险在转嫁行业风险赔偿责任的同时,能够通过保险人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行业的事故率。
中国人保财险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已经有20多年的经验,拥有一大批熟悉责任保险和高危行业领域保险的专业人员,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参与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肯定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参与社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作用。2006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提出“要首先在采掘业和建筑业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场所等领域推广”。
为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及中国保监会意见,拓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探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自2007年起,中国人保财险从4个方面入手,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深入调研,找准问题。2007年9月,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整合系统资源,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开展了联合课题研究,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和集团公司吴焰总裁任课题组组长,人保财险和中盛保险经纪为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成果在2008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举办的“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研讨会上进行了汇报展示,得到了与会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
创新产品,量体裁衣。在国家安监总局的直接指导下,中国人保财险率先在全国开发设计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系列产品,其中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4个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专门产品。该产品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的认可,并在2008年第三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评选活动中,荣获“最佳责任保险产品奖”。
服务前置,重在预防。作为保险机构,中国人保财险充分认识到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将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结合,利用保险机制加强生产安全领域的管理,以有效的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减少事故损失。换言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不只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事前的风险防范方面。只有努力实现服务模式前置,才能满足政府部门对提升风险管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期望和要求。因此,中国人保财险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公司专业人员的作用,对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为企业提供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
加强宣传,舆论先行。近年来中国人保财险配合安监部门,积极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加强全社会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如参与赞助了“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础。
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建议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中国人保财险认为,要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着重完善3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于目前实行的风险抵押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等,首先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和烟花爆竹4个高危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另外,建议在《能源法》的制定过程中,将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写入法律条文,正式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的法律地位。
二是尝试建立安全生产巨灾风险基金。针对保险无法覆盖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如保险的除外责任以及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等等,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基金加以覆盖。基金来源可以在企业投保时一并收取,或从安全生产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该基金可以由国家安监总局及国家相关部委负责监管,国家安监总局负责日常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负责资金运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是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照科技保险和农业保险的模式,争取企业担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负,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推进责任保险
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要保障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是简单的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制度安排。保险机构要做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首先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政治使命,将国家、政府和人民的期望落实到具体的方案设计和保险服务中。
加强互动,紧密配合,是保险机构的工作前提。保险机构要与当地安监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强化交流沟通,协助安监部门做好试点宣传和推广等工作。已经开办业务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共同把这项工作向纵深推进。
为强化对企业的服务,确保达到提高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有效提高事故预防的效果,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发挥机构网络健全、具有风险管理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等优势,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特别是通过保险,形成外部监督和技术支持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积极开展对企业的安全风险检查和事故防范等工作,利用费率调节等机制,改进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争取通过专业服务,发挥出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中国的安全生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