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设备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考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7704 次点击
摘要: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历史局限性,提出了加强设备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考;从政府管理职能,设备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四方面,讨论了现阶段设备管理工作的新特点;论述了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则建立设备管理法制,变“管理”为“调节”,变“条例”为“法律”,从能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纳入设备管理法制调节范围和明确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的五个加强法制建设着眼点,提出了对新法结构的设想。
关键词:设备管理法制化建设特点着眼点新法结构设想
随着设备管理工作的深化和设备管理范围的扩大,设备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已严重滞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的历史局限性早为各界所认识。在此凭借基层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管理的理解谈谈对加强设备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几点看法。
一、现阶段设备管理工作的新特点
1.设备管理活动的主体在改变
以往,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设备管理条例》中都已规定,企业只是被动执行,没有自主性,设备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和各级政府,这与设备管理主要是企业行为相矛盾,造成《设备管理条例》中的很多内容得不到落实。
事实上,从设备管理的全过程来看,无论是设备选型、购置、运行、维修、改造、调剂、报废、更新等具体活动,还是投资回报、经济运行、成本控制等经济行为,都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无需政府指挥。而设备管理的开展程度、效果,设备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中,会受到市场的检验和考核,也无须政府检查和考核。
2.政府管理职能在改变
肯定设备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并不是说政府和社会在设备管理方面就无所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应当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并在监督、协调、服务、执法等方面发挥作用。
3.设备管理范围在改变
现阶段的设备管理已非以往狭隘的范畴,而是涉及能源、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设备管理与各方面的关系已不再是各成一体、相互配合的关系,而完全融为了一体。事实上,广义的设备管理除包含狭义的设备管理内容外,还应包含与之相关的能源管理、环保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卫生管理等诸多方面。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建立和体制的发展,设备管理也必然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
4.设备管理的内容在改变
传统设备管理主要着眼于如何选型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基本上局限在企业或行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资金利用都是围绕这些工作进行的。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参与设备管理服务、监理、咨询等的机构,以及专业设备维修、备件供应等设备要素市场。因此设备管理工作不再纯粹是企业或行业内部的工作,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来为企业设备管理服务,从而丰富设备管理内容,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二、新形势下加强设备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着眼点
1.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则,建立设备管理法制
设备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管理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政府部门应是在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以完备的法律为准绳对社会设备管理活动进行间接干预。因此,加强设备管理法制化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理论在其中的作用和体现,建立以市场经济规律为指导的法律。
2.解放思想,变“管理”为“调节”
目前,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任务在企业内部,是企业的自主活动,国家、政府对设备管理及其相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指导企业自主遵循,使设备管理从政府管理变为企业管理,而设备管理的新法就是规范、调节、约束、指导与设备管理相关的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设备管理要求的最好的手段和工具。
3.提升设备管理的法律地位,变“条例”为“法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论是在立法程序上还是法律效力上都低于法律。建立设备管理新法,就应当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建立与设备管理地位相适应、法律效力相当的国家法律。
与设备管理有密切联系的能源管理、计量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等,相继制定了《能源法》、《计量法》、《水法》等,而设备管理法制建设却仍停留在行政法规阶段,其发展落后于上述各项管理。修订《设备管理条例》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法制建设上更利于同相关行业管理融合。
4.丰富设备管理内容,将能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纳入设备管理法制调节范围
设备管理工作既然包含了大量的能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问题,作为调节设备管理各种关系的法律就应当将它们列入其中,以消除其它单项法律在调节设备管理方面的不一致和不全面,使设备管理新法成为与现阶段设备管理范围相适应的完整的法律。
5.明确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新法应当吸取原《设备管理条例》的经验,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的责任,以及违法者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在立法程序上,应遵守《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
三、对新法结构的设想
1.名称。建议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法》
2.章节设置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设备管理的概念,规定设备管理的目的、方针、原则、任务,确定适用范围。
第二章:国家及各级政府、设备所有者、参与设备活动的社会团体等的职责、权利、义务。确定政府部门、设备所有者、设备使用者、设备维修者、设备制造者以及参与设备规划、设计、生产、流通、利用、调剂、服务等市场活动的社会团体等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三章: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国家对有危险性作业性质设备的安全监察规定,设备事故分类和标准,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处理程序以及责任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设备节能管理。规定设备运行节能标准、国家对高耗能设备的特殊规定、节能设备的开发利用推广等。
第五章:设备环保管理。明确设备环保标准,设备与环保的关系,对涉及环保的设备活动的特殊规定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法律监督部门和执行程序、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补救等。
第七章:附则。规定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此外,可在《设备法》指导下编制“实施细则”,对设备管理理论、技术、方式、方法等进行细致说明,补充《设备法》难以详尽包罗的设备管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