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安全设备的监督与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12549 次点击
安全生产的范畴很广,从广义上说主要是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从狭义上讲,是对各行各业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以约束,限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安全设备作为一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装置,在安全生产领域中显得格外重要。这里我们谈一谈对各种各样的安全设备的监督与管理。
安全设备可以这样定义:用于消除和监测设备不稳定的因素、保护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所有设备装置,称为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分类
一、监测报警装置: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液位剂、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二、泄压防爆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管、减压阀、补偿器等。
三、防火灭火装置:阻火器、水封、防火堤、防火墙、灭火器材等。
四、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安全联锁装置、淋洗器、洗眼器等。
五、人体防护装置:防护栏杆、防护罩、防护屏、防静电、防雷电、防腐、防毒、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另外,国家标准规定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区应当设置风向标,很多人觉得风向标是一种安全警示标志而非安全设备,这里把风向标归为安全设备。笔者认为安全设备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根本区别是:安全设备是装置,相对运动并起保护或者警示作用,如安全阀、压力表、淋洗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而安全警示标志是图文信号,相对静止,只起警示作用。风向标是固定在生产区域的装置,指示风向,如同一种报警装置,所以它属于安全设备。
值得提出的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负行政责任。对于高危行业来说,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很多安全设备是国家标准强制要求设置的,应当属于应急救援设备,如淋洗器、洗眼器、消防器材、剧毒化学品泄漏抢修器材等。安全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是在事故发生后,用来进行救援的器材设备,紧迫程度高。所以部门规章对这一类器材要求很严格,如果企业没有配备这类器材,执法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的管理和职责
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有明确的要求,这为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察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以下是法律条文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监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安全设备组成一个有别与工艺设备的体系,在工艺流程中应当健全安全设备体系,安全设备体系是保障工艺流程安全运行的必要系统,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企业安全设备的现状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为了消除危险因素都会设置一些安全设备,但是几乎每一家企业的安全设备在安全层面都或多或少与国家规定不相符。从安全技术方面举几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