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融资租赁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37838 次点击
毛建新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对扩大设备销售,改进企业技术装备,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它作为一种长期债务融资方式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推行,全球三分之一的投资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的。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由于起始阶段租赁公司操作不规范,造成拖欠租金、企业赖账和破产。近几年来,在我国融资租赁业有飞速发展的趋势。我国是于2004年下半年开始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的。2007年2月28日商务部公告:2006年我国试点企业新签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已达到65.7亿元,比2005年增长211%。为了规范融资租赁活动,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理论界有必要就融资租赁的若干政策、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不同,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承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指业务需要,选定租赁物和出卖人,由出租人购买给自己使用的一方当事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指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从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那购买由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以收取租金的那一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本身并不生产或原本就拥有租赁物,而是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因而出租人一般必须拥有较宽裕的资金。在融资市场上,出租人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出卖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指由承租人指定的、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那一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出售租赁物给出租人,出租人再租赁给承租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子合同组成。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其根本是发生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融资租赁的性质,其必然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供货方,所以用一份合同来规定出卖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可少的,而且在融资租赁义务中,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总会涉及到承租人的利益,因而也与承租人密切相关,承租人事实上是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相关当事人。(1)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在出租人与承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它规定了出租人与承组人两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融资租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用途业务中的核心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中涉及的第二个合同,它是在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共有特征,但它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明显的不同。一般买卖合同虽然也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相关人,但它的达成和签订只能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独立意志来完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直接的针对对方,一般不涉及请求权的转移。而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作为两方当事人之一的出租人,它主要按照承租人的指定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尽量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3.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租赁合同在根本上与一般租赁合同相同,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由出租人通过买卖合同从出卖人那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对租赁物的权利的某些细节上,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有所区别。在一般租赁物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承担维护保养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这一义务归承租人履行。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虽然在某些条件下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也可能拥对租赁物的优选购买权,但这必须以事先的约定或征得出租人同意为前提。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无条件拥有留购权,也就是说,从租赁物的整个使用寿命期来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因为在租赁期满时,如果承租人选择行使对租赁物的留购权,不管出租人是否愿意,它将在承租人支付对价后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是融资和促销。融资是对承租人而言的,促销是对供货人而言的。发展融资租赁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据介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约占GDP的1/3。但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22%,这距离中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距离。
因为中小企业贷款问题的核心是银行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风险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作为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它能够提供更强的对财产权的保护,因而能够减少出租人的风险。通过这种安排,一些在银行无法得到贷款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公司解决其融资问题,得到并使用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
三、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应采取的措施
长期以来,在我国融资租赁未能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足和没有正确定位的问题。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大扶植融资租赁的财政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调整整个国民收入和分配,贯彻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杠杆。当前如何拉动投资成为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融资租赁是从事设备投资的重要渠道,它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的机制,融资租赁业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对刺激投资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从税收政策方面对融资租赁业加以扶植。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在我国产生之初,由于其规模较小,影响面不大,交易的纠纷也较少,融资租赁界与司法界对明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的问题并不迫切;同时,由于当时我国理论界与政府部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认识还停留在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阶段,融资租赁的实践和租赁界与司法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也不可能超过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种特定的历史潮流也给一些融资租赁交易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所以,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法律障碍,因此,有关融资租赁交易立法已经成为需要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体系很有必要。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有力地证明了融资租赁的强大生命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业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且在韩国、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普遍兴起。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金融业服务于经济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证明,市场也需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品种,而且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为经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说明它的存在和发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只要有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融资租赁业一定会健康、飞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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