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34820 次点击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号总局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领域一部非常重要的规章,《办法》规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推出了多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便于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活动,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已经并将继续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帮助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广大作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相关规定,现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不善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6.1%。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实行考核管理、持证上岗制度已有50年历史。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将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实践证明,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监管,明确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和作业人员行为准则,细化有关规定,对提高设备安全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为了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质检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持证作业人员总数已达353.88万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量大面广,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其考核发证工作对上岗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监管的要求,亟需对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中的有关许可程序、期限和后续监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严格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
2.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41条,主要包括3部分内容,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发证程序,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罚则。
4.《办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哪些改革创新?
国家质检总局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认真总结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在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办法》突出在4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一是将考试环节前置。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部门应当自受理作业人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由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涉及面较广,专业分类较细,考试管理和组织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30日内难以完成考试、发证工作。为了既便于申请人报名考试,又严格遵守许可期限规定,《办法》将考试环节前置,把考试成绩作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是将培训工作放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明确作业人员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专业性较强,考试内容涉及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没有条件进行培训,因此,《办法》规定这些单位可以委托质检部门代为培训。
三是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统一了考试报名地点、申请办证地点和发证地点,将其设为一个窗口;要求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在办公场所或者媒体上公布考核规定、报考条件、收费依据、标准和考试计划等;明确考核发证期限,即考试之日之前2个月公布考试计划,考试后20日内告知并公布考试成绩,办证申请当场或者5日内予以受理,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10日内制作并发放作业人员证件。
四是设定了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可以适当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同时,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章操作或者发现隐患不立即报告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作业人员证书并终身禁考。《办法》还对弄虚作假申请办证、伪造涂改出借证件、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吊销证件的具体情形等设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处罚规定。
5.《办法》如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办法》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主要有3类:一是操作人员,二是安装维修充装人员及焊接人员,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办法》在附件中列出了详细的作业种类和作业项目。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6.国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考核发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即持证上岗。二是到期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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