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设备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7426 次点击
胡先荣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视我国的设备管理工作,把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年度立法计划之中,并委托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起草修改稿。最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上报的新送审稿,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发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设备管理界广泛关注《条例》的修改,一些专家学者更是积极参与、辛勤投入,大家乐见其成。这里仅就修订《条例》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意见,以供参考。
一、如何看待1987年颁发的《条例》?
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借鉴了国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思想、方法,结合我国建国以来前30年设备管理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设备管理的方针、原则和任务。并以推进设备综合管理与设备管理现代化为主线,对设备一生管理中各重要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条例》对于规范企业的设备管理行为、应用先进的设备管理理论和科技成果、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支持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设备管理发展历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条例》的历史作用应当充分肯定。
二、为什么需要修改《条例》?
既然《条例》规定的方针、原则正确,实践中又行之有效,为什么还需要考虑修改呢?
首先,这是因为《条例》所依存的社会背景和运行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颁发于改革开放初期的20世纪80年代,当时我国经济体制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政府有权直接于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然而,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一方面,国有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另一方面,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新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不再直接经营国有企业,而是面对不同所有制的全部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规范监督。企业设备管理活动中包含着大量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政府不能再沿袭以往的模式,继续进行直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新的角度来审视《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的要求。
其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能源、环境和安全的矛盾日益尖锐,成了人类存续面临的紧迫问题。我国占有资源的种类和数量都不平衡、人均资源占有量更低,而我国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三,资源消耗量巨大。尤其是我国许多行业、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不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污染排放严重,使得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形势更加严峻。面对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我国把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接受相关法律的约束。1987年发布的《条例》未能充分反映这方面的要求,因此也必须加以修改、补充。
三、新形势下政府在设备管理上的重要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首先应当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必须诚信公平、遵纪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保护员工职业健康、人身安全,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政府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规范、监督。
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设备资源市场、维修资源市场得到充分发育,设备维修日益走向专业化、市场化。企业所使用的设备不再主要封闭在企业内部自行修理,而是大量进入维修市场,委托专业化的设备维修公司或设备制造厂商维修。面对维修市场上日趋活跃、频繁发生的实物交易和维修服务,需要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持维修市场交易公平、竞争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由于企业的设备运行需要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排出废物污染环境,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人身安全、社会安定、设备管理在这些方面直接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密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设备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密切关系,2003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强化监察管理。实施几年来,已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除了特种设备之外,对于全国拥有数量更多的其他设备来说,由于设备设计制造、企业配置上的缺陷,管理上的疏漏和使用维修上的失误,出现重大设备事故往往同样也能引发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恶果或者导致重大的环境灾害。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也是耗费能源、资源的“老虎”。因此,政府对于企业设备运行影响节能减排、妨碍生产安全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加以规范、监督与约束。
由上可见,修订《条例》是完全必要的。
四、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
1.《条例》是政府颁布的法规、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设备管理上的作用和地位。加强对设备维修资源市场的规范、监督,保障维修市场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2.根据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制定在设备管理领域内实施的配套法规,约束企业以保障设备安全运行为前提,合理使用设备、有效利用资源,降低设备的能耗物耗,减少排放,减轻设备运行对环境的危害,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3.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监管维修资源市场出发,通过修订《条例》规范企业设备管理行为,引导企业坚持1987年《条例》倡导的行之有效的设备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发展设备综合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企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设备资源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设备管理,保障节能减排、生产安全的基础工作。
4.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环境,构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的设备管理体系,发挥设备管理领域内行业组织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