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风险分析控制系统(RAP)提高现场作业的管理水平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9502 次点击
国外安全理论认为,现场作业引发的事故很大一部分源于人们对作业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未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充分。提高现场作业安全控制须严把风险分析关、作业许可证审批关、能量控制关、人员培训和安全检查关。RAP系统(R:Risk;A:Assessed;P:Permit)用计算机替代纸张,将风险分析与控制有机结合在一起。
传统的管理模式不能有效遏制事故
石油化工企业具有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生产连续化、生产装置密集及物质高能化等特点,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的现场作业往往具有:作业环境复杂、潜在风险较大、现场作业量大且易相互交叉等,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灾害性和社会性,因此各石油化工企业在如何搞好现场管理方面都下了不少力气。如目前在石化行业普遍推行的“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强化考核与监督”以及“人盯死守”战术等。此外,也有不少企业实行了相对简单的作业许可证制度。在生产规模不大、工艺相对简单的时期,这些手段和方法确实为我国石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产装置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越来越不能有效扼制现场作业事故的发生。
1984年3月31日,某市化工厂渣油罐区进行焊接作业时,未对渣油罐放空管处的可燃气体进行有效隔离,导致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6人,重伤6人。
1988年10月22日,上海市某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未按作业程序要求开关阀门,导致液化气外溢达9吨,引起爆炸事故,死亡25人,烧伤17人。
1991年2月19日,辽宁省某生产TNT的企业,因操作工观察温度时不戴防护用具,无法正确观察到反应温度,导致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7人,重伤13人,轻伤94人。
1996年3月17日,某化工厂乌托洛车间在进行粗甲醇直接加工甲醛的新工艺改造时,因对新工艺带来的风险分析和控制不足,在用火时引发爆炸事故,9人死亡,5人受伤。
血的教训说明,我国石油化工企业急需提高现场作业管理水平,突破现场作业管理水平上的瓶颈。目前,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现场作业控制理论及方法存在严重不足,相比国外一些大的石油公司的管理理论和控制方法,我国石油行业必须用先进的管理理论更新传统的管理思维,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更新现在的管理方法。
现代的现场作业控制理念:严把四关
国外安全理论认为,现场作业引发的事故很大一部分源于人们对作业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未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充分,如:作业时没有对作业点周围的管线设备及危险能量源进行有效隔离,没有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控制程序,作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等。因此要提高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必须要严把四道关:
作业前把好风险分析关(TaskRiskAssessment)。在作业前把作业分解成若干步骤,将每一作业步骤可能存在的危险逐一列出,逐一落实防范措施,达到有效消除事故隐患或潜在事故隐患的目的。
做好作业许可证审批关(PermitToWork)。对每一个现场作业要有严格的申请、审批和作业检查程序。一些风险较大的作业,如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要采取严格的控制程序,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签发作业许可证。
把好能量控制关(IsolationofEnergy)。事故的产生就是一些非需能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消除引发事故的触发能量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因此,做好能量隔离工作(包括电系统的能量隔离)是做好风险分析与控制的重中之重。
把握人员培训关(Training)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关。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对风险作业进行授权的人,必须具有风险分析与控制能力,必须了解现场作业状况。因此强调对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不仅能杜绝和减少人的不安全作业行为,还能有效控制现场作业所存在的风险。
控制风险的步骤如图所示:
纯纸张控制法不利于提高效率
目前,一般石油化工企业除了强化现场人员的检查监督外,主要是对一些风险相对较高的作业如用火作业、进受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等,通过作业许可证的逐级审批与签发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这种主要以纸张(作业许可证)为形式的控制方法,我们称之为纯纸张控制法或旧的作业许可证控制法。目前国内外许多石油化工企业仍在沿用此法。
国内石油化工企业在对这些风险较大的作业实行许可证控制时,没有对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一套有效的分析与控制程序,没有在能量隔离方面制定详细的控制步骤;同时,一项作业只有在涉及到用火作业、进受限空间等风险较大的作业才实施作业许可证制度,而对不涉及这方面的作业,如搭建脚手架、管线的吹扫等就没有相应控制程序,即便使用也是非常简单,不能对作业实施有效的控制。国外石油公司在现场作业控制上则相对完善,在现场作业时首先要把工作分成几个步骤,对每一个步骤都要做风险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做好能量隔离,最后才是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此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一项作业有时需要手工同时填写很多作业许可证,如一个进受限空间的用火作业,需同时办理作业申请许可证、能量隔离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进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一个现场作业点往往要挂五六个作业许可证。一旦碰到装置检维修时,一天的作业任务可能高达数百个,这种纸张系统控制法就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另外,这种纯纸张作业许可证制度,不能做好整个生产区域各类作业的协调与控制,一些违章现象如签发人员能力不足、代签、不按程序要求进行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BP石油公司的GRANGEMOUTHCOMPLEX(格林茅茨公司,BP公司在苏格兰的一家集炼油、化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开发的将现场作业管理与计算机控制有效结合的一种新的现场作业管理模式将有效解决以上现场作业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不足。
RAP风险控制作业许可系统:变不可能为现实
风险控制作业许可证系统也称RAP(RiskAssessedPermittoWork)系统,它是由BP石油公司的GRANGEMOUTHCOMPLEX开发并已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多年的现场监督管理方法,是将现场作业管理与计算机控制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现场作业管理模式,主要设计思想是: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一套几乎包括所有现场作业类型的危害因素与控制方法的数据库,并采取一套严格的审批签发程序,将计算机控制与现场作业控制有机结合在一起。
RAP系统中关于现场作业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图)
从整个申请与审批程序看,风险分析与控制是RAP系统的基础,风险分析与控制的步骤如下:
1.当一项工作在RAP系统中生成时,需要将该项工作按作业的顺序分成几个步骤;
2.从作业性质的图标中选出每个作业步骤的性质,如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用火作业、挖土等;
3.选择好作业的性质图标后,再选择作业内容的图标,如设备维修、搭架子、堵漏、涂漆、仪表作业、管线吹扫等;
4.针对上面选择的图标,RAP系统会自动提出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存在的危害因素,你必须在计算机上做出选择并确认,然后针对这些危险因素,RAP系统会给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让你确认和落实防范措施;
5.针对以上选择出的作业性质和内容,RAP系统会给出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作业需要的劳动工具的图标,你也须选择并确认;
6.当各项任务都按计算机要求完成后,计算机会产生一个有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及步骤、作业编号、作业时间、作业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针对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和相关有能力授权的签字等综合性的作业许可证;
7.现场作业人员经过确认和核查后,就可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现场作业了。
RAP系统的主要优点可以概括如下:
RAP系统具有人工智能的效果,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RAP系统会自动对某一具体作业步骤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罗列,并让相关作业人员从中识别,当识别出危险因素后,计算机又会罗列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有没有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有没有上标签或上锁等),对选择的作业需要什么样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计算机也会给出相应的图标供相关人员识别与选择。总之,RAP系统会根据风险识别与控制的要求,逐一提示以供相应作业人员选择和确认。
如要进行一项挖土作业,RAP系统会给出可能存在的18种风险、37个危险因素和106个防范措施,当风险分析人员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好可能存在的风险时,RAP系统会逻辑性地重新给出存在的危险因素,当风险分析人选择好危险因素时,RAP系统同样会逻辑性地给出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最后,RAP系统自动生成一张综合性的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上包括了此次作业的编号、在何地区、何人审批、存在的风险、采取了何种措施、使用了何种工具、作业人员佩戴了何种劳动保护措施、该作业现处在何种状态等。
这种方法极大地减少了进行风险分析和采取控制措施时需要人工分析和手写的时间,提高了作业效率。
当然,如要单一生成某一作业许可证,如能量隔离作业许可证,RAP系统也可以自动生成。
总之,RAP系统有一个庞大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的数据库为现场作业提供技术支持,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一些特点不断完善RAP风险分析数据库。
强调了作业的程序化,有效防止违章现象的发生
RAP系统要求所有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其大致程序是:作业步骤的细化分解——风险分析——措施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使用何种工具等)——能量隔离(如需要)——签字授权——作业审查接受——作业开始——结束检查等,如果想越过其中的作业程序,如不将工作步骤细化和进行风险分析,直接进行防范措施的落实,RAP系统将不允许将作业程序继续进行下去,这样就非常有效地强调了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可以有效加强对交叉作业和多项作业情况的监控
RAP系统具有将生产装置区域实施3D可视化效果的功能,从计算机上可以随时了解装置区域内有多少个作业点、有多少人作业、作业时都使用了什么工具、目前工作进展状态等,避免了因作业布置不当造成的事故。
作业审批人员、安全措施落实人员须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所有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或落实防范措施的人员必须具有与其授权或作业要求相一致的能力,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授权人,必须具有能签发三级风险的能力和具备一定的石油化工工作经验的人,如果不能满足其要求,任何人都无法在授权栏上签字。RAP系统将不同类型的作业分成不同的风险等级,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属3级风险,那么签发该作业许可证的人必须受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签发的培训,如果你在培训后通过考核,计算机将赋予你3级风险的签发权并将你的档案存入计算机系统,如果计算机系统没有你的授权记录,你将无法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授权。当然,各企业可能对各人能力的评判标准不一样,你也可以在计算机系统中加入本企业的其他要求。
安全措施必须到现场认真落实
RAP系统将装置区域分成若干小的区域,某人如果要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必须到作业点所在区域的计算机上进行现场检查和签字确认,否则就无法进入RAP签字授权栏,这样可制止不到现场了解情况就盲目签字的现象发生。
RAP系统可实施双语言操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发的步越来越快,许多企业尤其是合资或独资企业增多,双语(英语和汉语)交流越来越普及,RAP系统可以提供英语和汉语语种,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供人自由选择。
RAP系统是一个非常好的信息平台
在企业内每一次的现场作业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都自动变成RAP系统的信息资料,如果在今后工作中遇到相类似的工作时,可以非常方便地应用已进行过的程序,可以大大节省作业时间;同时,RAP系统可以与企业原有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接口,也可以自成体系。
可见,RAP系统具有方便、适用并能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控制的优点。有位石化系统的安全管理人员说:“现在什么都可以计算机化了,惟独现场作业许可证的签发不能计算机化,因为每一次作业的环境、条件、潜在的风险都不相同,不可能用事先的程序进行控制。”然而,RAP系统集国外许多企业的风险分析与控制于一体,把我们认为不可能的事变成了现实。
安全生产必须突出重点——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
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规范对象。高危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活动的生产企业。高危企业的特点是在生产条件比较恶劣、具有较大危险因素、容易生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条件下从事作业,其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极大。在高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预防和有效的监控,随时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
目前全国高危企业数量很大,有180多个矿种进行开采,建筑施工队伍和从事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数十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简易、手工等落后的方法进行生产,安全技术装备较差,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每年发生在高危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量中占有很大比例。针对高危企业事故多发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将高危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中之重,制定了许多特殊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依法规范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尽快扭转其重大、特大事故高发的局面。《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危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有关立法主要包括《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这些立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际上是基本条件,不可能将所有具体条件都包括在内。这就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对有关高危企业的具体的、特殊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可操作的规定,高危企业也必须具备。譬如煤矿企业除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要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现行立法看,有关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多于并且严于其他生产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
《安全生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般任职条件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做出了“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特殊规定。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性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更高的安全管理素质,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符合资质条件的,才能任职。当前一些地方的小矿山、小包工队、小化工厂、小烟花爆竹作坊、小火药等小型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相当普遍,生产安全事故相当严重。依照法律的规定,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任职资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高危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人说法律允许高危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不准确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的规定,既包括生产企业又包括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规定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包括高危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那些从事零星的、小型的高危经营活动和无法设立专门机构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只要是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活动的高危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凡是高危企业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不论其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构成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受到更重的处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规定,将会使企业有章可循。
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
由于高危企业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所以法律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更严格、更复杂。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投入相应的、充足的资金,采用先进的、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安全技术装备,提高预警监测性能和事故防范能力,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些高危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危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和安全技术装备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安全欠账严重,企业的生产活动基本没有甚至完全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投机取巧、简易投产或者拼设备,存在着大量事故隐患。要改变这种局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分别制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的高危企业的安全投入标准和技术装备安全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一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为安全资金投入与不投入、投入多少纯属企业行为,完全由企业说了算。《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安全投入的法律规定的最大不同,是将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是高危企业的法定义务,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凡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投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进行安全投入或者投入不足,就是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为了避免高危企业的安全风险,促使企业具备安全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是指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预测,安全条件的具体内容是否周密科学和安全可靠,做出定性的分析和确认,确保建设项目能够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主要是指运用定量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潜在的或者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准确地识别、分析和评估,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事故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预测,据此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增强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减少损失。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部门规章,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已经投产的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安全评价是一种生产全过程的动态评价,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跟踪进行。经评价发现矿山、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必须整改并使之符合条件。
安全设计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对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监管处罚措施。法律从三个方面对高危企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分别进行规范:一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安全设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制定了设计规范或者技术标准。高危企业进行建设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或者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安全设施设计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设施设计还要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用于施工。
二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中如发现原设计存在某些缺陷和新问题需作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再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设计仍需进行审批。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改变设计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负责。譬如,《矿山安全法》就规定了矿山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范围包括: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三是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有关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这是法律设定的安全设施准入的“门槛”,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权力。凡是未通过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得投产和使用,违者将受处罚;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凡是应当验收而未予验收或者不具备条件而擅自批准投产或者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是高危企业中危险性最大的企业,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生产法》关于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譬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生产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譬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库房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生产场所通讯、报警装置的设置,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的记录和保安措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定点生产、专业监测检验,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场地和储存室的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的管理、出入库登记、收发保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法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事故应急救援
高危企业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地采取应急预警和制定救援预案十分必要。一些中小型高危企业没有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事到临头,措手不及,组织混乱,不能及时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结果是延误时机,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安全生产法》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要求高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现在应急救援工作比较健全的是一些大型矿山企业和化工企业,都有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有素,可以完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但多数高危企业没有救援机构,一旦出事,孤立无援。按照法律的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型高危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组织;不需要建立或者无力建立的,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订立协议,委托他们承担事故救援任务,实行有偿服务。
二是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高危企业不能有麻痹侥幸思想,自欺欺人,应当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是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高危企业也应当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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