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浅见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36958 次点击
王启文
摘要:按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两个层面,对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略谈粗浅见解。
关键词: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近年来,各地工业气体气瓶事故仍呈高发态势,已引起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气瓶充装单位也敲响了接二连三的安全警钟。探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充装前把关不严,即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项目不全;检查不认真或虽经例行检查,但对存在隐患的气瓶不加以及时处理(如对氧气瓶、氯气瓶等瓶内介质不清的,既不进行检测分析,又不进行抽取处理。又如对溶解乙炔气瓶不按规范规定补加溶剂丙酮等);更有因气瓶管理混乱而产生混装、错装、乱装等各种不良现象,致使气瓶始终处于不安全运行状态。二是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监管部门对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管尚有局部盲区,尤其缺乏区域性统一执法力度和监管手段,致使气瓶监管目标无法预期实现。本文拟按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两个层面,对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略谈粗浅见解,可供有关部门领导和气瓶充装单位同行专家借鉴参考和探索研究。
1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先后依法申请取得省级安监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必要条件)、申请审查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证。目前,根据行政许可准入条件,工业气体合法生产厂家,必须依法持有此类“一书二证”,方可依法开工生产和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否则就属于非法生产充装。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安全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但目前,仍有不少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有名无实,为了应付审查验收,采取书面发文聘任手法,实际无人员到岗。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常抓不懈,不得有丝毫马虎、松劲现象。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校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如国家标准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可作为许多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起草安全文件的技术指南,该规程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有关企业在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规程内容既有全面系统性,又有具体可操性。该规程适用企业单位广、工艺流程多,且又涉及多种工业气体(如氧气及相关的氮、氩、氢等)。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法规,如《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993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等,根据充装气瓶种类,严格实施气瓶安全管理。一要加强自律,拒绝违规充装。无论是自有产权气瓶还是用户委托充装气瓶,均必须有承担气瓶充装的充装单位永久性标识和充装编号,否则属于无产权主体气瓶,不得擅自用于充装。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管理。
2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