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29468 次点击
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概念
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即: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长期起到有效预防事故和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的运行方式及管理系统。包括煤矿生产的运行方式、管理形式和监督体制等等。以下简称“长效机制”。一是“长效机制”要贯穿在煤矿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办矿、建矿、管矿的各个环节都要达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长效机制”要长期对煤矿生产的全过程起作用;三是“长效机制”在煤矿生产的全过程中突出运行、突出管理、突出监控、突出预防;四是“长效机制”在煤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必须体现科学技术手段的作用,要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办法、途径
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应是在已经建立的科学而安全的生产运行方式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以及依法监督监察的体制基础上,不断完善、逐步健全,时刻、长期对生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不断强化的动态过程。
1.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本目的是使煤矿从办矿、建矿、管矿全方位,生产的全过程真正在法制化轨道内安全运行。要逐步完善适合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对已经生效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切实贯彻执行。在执行中严肃认真地做到“不走样”,不降低标准、不打折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对于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办矿、建矿、管矿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做到违法必究。特别是对于非法办矿、非法经营的煤矿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些地方的无证矿井还在从事非法生产,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对于违法、违章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对责任追究落实不了,甚至出现地方保护的现象。对于非法煤矿导致事故发生的地方,要严格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2.不断依法加强煤矿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长效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只有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时刻对安全生产起到预防和保证作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一再表明: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是诱发事故的重要源头。所以必须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能否达到规定要求并始终保持规定的运行状态,重要的是要有必要的资金保证。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资金,保证安全技术装备的配备、安装、使用、检测、维护和报废、更新。要切实扭转、解决煤矿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安全技术基础薄弱,甚至在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生产的不良情况。从国家到地方应建立、完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基金的法制化。通过实施有效的法规制度,强制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积累和有效使用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必须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这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调查分析表明,内蒙古自治区近些年来的各类煤矿事故大都是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的。惨痛教训一再表明:只有从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从业人员,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人都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一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必须贯彻到企业生产的全方位、全过程,才能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起到有效监控和强制管理的作用。
3.依法实施煤矿企业人员上岗准许制度,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制度保证。首先,煤矿企业法人必须持证上岗,具备对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企业法人要牢固树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第一职责的观念。彻底改变和坚决制止那种只重企业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安全管理的观念和行为。要严格执行煤矿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上岗准许制度。企业法人要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和上岗试用考核合格后,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煤矿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上岗资格证书》。对于达不到核发《煤矿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上岗资格证书》标准的,不允许管理煤矿企业;对《煤矿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人员,离岗3~6个月进行集中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再上岗管理煤矿企业。其次,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持证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实际工作实行严格考核。第三,要进一步严格实行和规范煤矿矿工上岗前的普遍安全培训教育。重点是对矿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基本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培训。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这种培训教育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轮训的方式,形成制度化管理。
4.不断完善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体制,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强有力措施。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依靠法制建设和依法监督监察机制去实现。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督、监察,地方监督的安全监管体制。要结合我国煤矿行业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和经验,逐步建立完善从国家到地方,上下统一、职责明确、监管有力、执法到位的煤矿安全监督、监察管理体制。要坚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与安全监督、
监察相分离。煤矿企业内部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法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进行指导和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和省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察、监督。由于我国各类煤矿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力水平差距大,应采取国家与省级人民政府各有侧重、双重监管的形式。大中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应由国家监督监察为主、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等小型煤矿的安全生产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监察为主;各类煤矿发生事故,应根据事故级别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来执行。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过程,是一个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总结、积累、探索的过程。“长效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由逐步完善到更加完善有效的强化过程。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和有效起到安全预防、保证作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更加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