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6132 次点击
煤矿是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底,重庆国有煤矿累计检出尘肺病病人10239名(不含中煤梁山电气公司离退休职工患者);现存活5257名,年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达263名。2004年尘肺病新增者266名;煤炭系统的尘肺病发现率为1.31%;乡镇煤矿职业病未进行统计,职业病已严重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煤矿安全工作将由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方面转变,而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成为控制和消除煤矿职业病的重要内容。本文对重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现就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1)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不健全。①企业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由于煤炭企业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困难时期,企业忙于“生存斗争”,普遍忽视和放松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国有煤矿的防治工作也大多是“网破了,人散了”,有防治机构的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乡镇煤矿企业领导只注重眼前经济效益,而忽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普遍没有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②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未纳入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的考核、评比,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煤矿企业在机构建设上没有主动性、紧迫性。
(2)职业病统计缺乏准确性与全面性。①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收入低,致使原来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大多改行,基层职报人员更换频繁,人员不稳定,统计数据无连续性。②目前大多国有煤矿能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而乡镇煤矿基本上没有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无相关统计数据。③煤矿职业病报表仅报送了尘肺病,而对于治疗简单、愈后较好的法定职业病(如中暑、急性轻度一氧化碳中毒等),煤矿业主往往认为日后无碍健康,不进行诊断和报告。④煤矿出现急性中毒(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伤亡事故,常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作为职业病中毒病例报告。
(3)乡镇煤矿业主与矿工未签订职业危害告知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职业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但由于乡镇煤矿工人流动性大,矿工素质低,合同就很少签订,更谈不上职业危害告知。
(4)煤矿作业场所未进行尘、毒等有害物质日常监测。①由于受市场经济影响,煤矿不愿花钱配备测尘设备和人员。②煤矿粉尘作业场所浓度目前很难达到国家标准,矿主一是怕测尘不达标受到处罚,二是怕测尘不达标将采取防尘措施会投入不少财物而采取消极态度。③地方普遍未建立尘、毒检测中心,不能定期对煤矿进行检测、评价,从而不能促使煤矿企业主动进行日常监测。
(5)乡镇煤矿未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目前国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开展了职工定期健康体检,但乡镇煤矿普遍未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其主要原因:①煤矿业主怕承担高额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由于乡镇煤矿工人流动性很大,职业病发病快的要3~5a后,《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前矿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原来就没开展健康体检,若现在对职工体检,查出职业病承担费用高,故煤矿业主一般不对矿工进行体检;或只对新招工人体检;或对所有工人重新聘用,进行体检,符合要求的签订合同,且合同期只签1a,体检若发现有疑视病情,以各种理由不予以招用。②煤矿作业场所工人多,按照规定定期体检费用大,矿主不愿对工人进行定期体检。③矿工不敢主动向矿主提出定期体检要求。由于矿工家庭经济条件差,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容易,从事采、掘作业收入相对高些,自己通过各种关系主动向矿主讨一份工作,属于弱势群体,不敢向矿主提体检要求。
(6)乡镇煤矿未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个人防护用品不能按规定发放和使用。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煤矿业主在保护劳动者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处罚规定。煤矿业主怕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后提高了矿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增加了自己的职责,不利于管理。②煤矿业主出于对经济利益驱使,舍不得花钱为职工进行培训和发放劳保用品。③煤矿工人自我个人防护意识还不强。
(7)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存在执法手软现象。①目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以控制事故伤亡为主,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刚起步,监察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相对缺乏。不能更好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中存在手软现象。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治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由于煤矿作业有其特殊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煤矿井下知识相对缺乏,不能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正常的执法,据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通知”(中编办15号)文明确划分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卫生部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分工,但目前有关工作还在进行交接过程中,故存在执法真空现象。
(8)其它方面。由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今年才交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有关工作刚起步,目前煤矿企业基本没有严格执行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未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预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普遍落后。
2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对策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提高各级领导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①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站)、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辖区煤矿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②在国有煤矿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的进展情况。③在乡镇煤矿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负责煤矿日常粉尘、有毒有害物的监测和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煤矿企业要健全粉尘监测、防尘、防毒等设施及仪器仪表的维修管理,作业环境安全卫生检查,职业危害项目及职业病的统计、分析、上报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并建立起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依法行政,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对煤矿粉尘、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性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管理,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4)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各级监察、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通过法律约束、政策引导、技术示范等措施,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防治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等环节入手,认真审查企业是否通过职业卫生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落实,劳保用品是否齐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进入生产领域,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0SHMS),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5)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对煤矿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促使其增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的资金投入,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提高矿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企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切实把煤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6)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涉及的环节多、对象广、因素复杂,必须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尤其是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借鉴并吸收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的经验和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在信息沟通、执法等环节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掌握当地职业危害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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