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谈谈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12862 次点击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结合当前的安全生产实践,通过对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和几起重大事故的深入剖析,获知其事故频繁发生的主因在于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违章行为严重。因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法制建设将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也是让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有效捷径。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法制建设
引言:安全是煤矿的永恒主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这是我们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安全管理是一项比较全面、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当前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要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除了从管理、技术、设备上下功夫,关键还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制体系,让安全生产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真正让安全生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我国煤矿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煤矿生产的突出特征之一是点多面广、集中化程度低。煤矿行业属于高危作业,井下条件复杂多变,“瓦斯、煤尘、顶板、火灾、水灾”五大自然灾害时刻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运行。近年来,党和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但是煤矿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煤矿死亡人数8000余人,占全球煤矿死亡人数的80%;2004年共有6027人死于煤矿事故;2005年1月—5月份全国共发生5起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97人,同比增加1起,31人;重大事故48起,死亡774人,同比减少6起,死亡人数增加14人,其中,煤矿企业发生18起,死亡304人,同比增加8起,150人。显而易见,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紧急而迫切的任务。
二、当前几起事故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辽宁省阜煤集团孙家湾“2.14”事故
2005年2月14日,阜煤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洲立井发生一起特大瓦斯事故,共造成214名矿工遇难,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海洲立井改扩建后年设计能力为150万吨,今年1月份产煤就达15.5万吨。经调查领导小组认真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原因主要表现:
1直接原因: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临时配电点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海洲立井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政府有关部门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监管监察不到位,这些是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最后对33名事故责任人相应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二、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2.15”事故
2005年2月15日14时30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一无证非法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7人(其中女工10人)、受伤15人。该矿于2003年12月由当地村民张老佩非法开挖,系无证开采小井,2004年2月被责令封停。2004年12月初,张老佩与当地村民赵图强合伙组织人员启封开挖。该井为独眼井开采,明刀闸、明接头、明插座,事故隐患突出,不进行瓦斯检测。最后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井下电工操作潜水泵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分别对3名责任人给予了处分。
(三)案例三、黑龙江省富新煤矿“3.14”事故
2005年3月14日11时4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8人、受伤1人。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该井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4年11月被下达停产通知,要求整顿,方可恢复生产。但该井在2005年2月19日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开工组织生产,因掘进工作面长期处于停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工人在矿灯带电的情况下更换灯泡,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这起特大事故。最后,对4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实行刑事拘留)、并同时对15名负有管理和监管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四)案例四、河北承德暖儿河“5.19”事故
2005年5月19日,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9人,截止6月7日有关资料反映仍有1人下落不明。该矿始建于1982年,2004年改制民营,年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事故地点是该矿二采区工作面,当时井下有85人作业,51人被困井下,其中5月25日8时1人被救生还。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该矿安全管理混乱,按规定,瓦斯浓度达到1%要停产,达到1.5%要撤人,达到2%要断动力电。然而当时矿井内瓦斯浓度已达4%,在这种瓦斯浓度高的情况下不撤人,不采取措施,最终酿成大祸。
2经济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暖儿河矿的设计年生产能力21万吨,但今年经营管理者提出年产30万吨的目标。
3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2004年1月29日,该矿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但有关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具备生产条件。2005年1月18日、4月13日煤监部门分别两次对该矿下达停产指令,但该矿拒不执行。
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几起煤炭事故的初步情况分析,事故的发生总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具体地说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矿井负责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生产引起事故。
当前发生的事故,都因主要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当地政府部门也多次下达停产整顿的监管指令,但煤矿负责人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非法开采,酿成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例如,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香源沟煤矿已被七次下达停产指令,但矿主擅自恢复生产,要钱不要命,最后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已被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引发事故。
自2001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以来,一直将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作为整治的重点。但受利益驱动,私挖滥采仍是煤矿安全工作的一个难题。主要表现在已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违法生产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如云南富源县“2.15”事故就是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趁春节放假之机,私自开挖已封矿井,在安全知识欠缺,不懂相关安全技术的情况下,违章操作,瓦斯超限而不及时处理,最后还是给世人留下了不可挽回的遗憾。
(三)“三违”现象突出,造成事故。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改革,某些行业由于其特殊性,用工制度不合理、不合法,尤其是煤矿行业,大量招收农民协议工、轮换工,用工制度的变革,也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据统计95%以上协议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虽然企业要定期组织培训,但效果甚微,他们进矿干工目的就是苦钱养家糊口,大部分工人不凭知识、技术,只凭自己的经验冒险盲干,人的不安全行为严重,这给事故埋下了很大隐患。另外,就全国的乡镇小煤矿而言,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有些小矿矿主根本没有煤矿专业知识,虽经短期培训,但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能力明显不足,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严重。例如黑龙江省七煤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3.14”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在巷道停风情况下仍作业,并违章在井下更换灯泡,引起瓦斯爆炸。重庆苏龙寺煤矿“3.17”事故,是在局扇长期循环风的情况下组织作业,工人违章连接失爆的电煤钻插销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引发的事故,据统计,有9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现象所造成的。
四、采取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目前我国煤炭市场旺销,价格上涨,利益的驱使,一些矿主铤而走险,利欲熏心,违法生产,安全隐患突出。通过社会舆论作用来监督追究其事故责任。
(一)严厉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由于社会上“人情网”根深蒂固,所以在一些事故处理问题上往往会出现许多棘手事件,“面子事件”,所以给少数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肆意妄为,造成事故背后的种种腐败问题,长此以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会遭到不良影响。中国是一个法治大国,现阶段还处于法制的健全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准确看待问题,把握好方向,在当前特殊的国情下严厉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事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脱离政府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是政府相关部门有监督权、执法权。当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开矿、违法办矿、非法开采、冒险违章生产而发生的事故不胜枚举。比如山西省塑州市平鲁区白塘乡细水煤矿“3.19”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后并波及相邻煤矿,共死亡72人,究其原因这是违法组织生产,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火放炮,违法违章,造成大祸,教训深刻。笔者认为,要抵制事故的发生,有关执法部门必须毫不留情,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事故。
(三)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制定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出台构筑成安全生产的法制体系,但要使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必须加大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特征,但对于矿山企业而言,依法办矿、依法治矿、依法管矿才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面对事故频繁发生、人员群死群伤的严峻现实,我们务必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做到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国家才能真正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在现阶段,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让安全生产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才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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