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备工程行为模式构成(续)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10149 次点击
赵维印
概括起来,设备工程领域的社会团体具有以下服务功能:(1)设备工程学术理论研究与总结;(2)设备工程专业技术(润滑、诊断、修理、改造等项)经验交流。例如维修学会每年都召开不同专业技术应用交流会;(3)设备工程学术论文的评审与发布;(4)设备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发布;(5)设备维修、改造企业的资质认证。例如中机维协几年来多次对全国数控机床维修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认证活动;(6)设备管理与专业技术培训及学历培训;(7)企业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评价指导与咨询;(8)企业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包括设备事故、转让、报废鉴定等);(9)设备工程专业书刊的编写、出版、发行。例如中设协2006年组织编写设备工程系列教材;(10)开办设备工程信息网站;(11)设备工程技术产品展示;(12)设备工程学术、技术国际交流。例如中设协和维修学会每两年都要组团参加欧洲国家维修团体联盟举办的学术年会和专业展示会;(13)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等。
近年来,各级协会、学会为企业提供了大量服务,受到欢迎与称赞。在新形势下,设备工程学术团体要得到新发展,做出新贡献,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工作:(1)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归纳出当前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活动。例如,相当多企业的设备运行都面临节能改造的任务。协会、学会应针对不同行业、各类设备的节能改造技术进行分析、总结,积极开展宣传、咨询、推广工作。既可以把成熟的技术传授给企业,也可以介绍有技术实力的单位为企业节能改造做具体、直接的指导与帮助;(2)适应国家维修体制改革的形势,主动争取立项开展政府暂时无暇顾及的设备工作。例如调研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培训与社会需求问题;调研各行业高级维修人员供需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立项起草各类设备的维修技术标准。我们做好这些工作,既协助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又证明了社会团体的实力,树立了自己的权威。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设备工程社会行为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专业服务企业和具有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完成的。这进一步印证设备工程领域中企业行为的重要地位。
3.设备工程的政府行为
设备工程领域的各项任务基本落实为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后,国家对企业乃至全社会的设备工作还要不要管?管什么?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从事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宏观调控。例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质量应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需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企业雇用的员工及其待遇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约定等。同样,企业对设备工作的各项安排也应符合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也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这时的政府行为主要是依靠法律以及适当的经济、行政手段去完成。
归纳起来,设备工程领域涉及的政府行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定、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指导和监督全社会设备配置和运行涉及的安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范围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国家已陆续发布了《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对设备管理与维修的各项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设备资源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设备现货与期货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设备转让调剂市场、设备维修市场、设备技术信息市场,以及设备招标、监理、价值评估、拍卖等活动。对于违法行为例如销售伪劣设备备件和违反合同规定进行欺诈等,有关部门应给予处罚。
(3)制定发布设备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包括设备制造、安装、检测、修理、报废标准等。目前,从全国的角度看,除设备制造标准比较齐全外,其他标准还很欠缺,尤其是各类设备的维修标准,除汽车外基本上是空自据笔者所知,仅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过《桥式起重机修理技术标准》和《金属加工设备修理通用技术条件》两部地方标准。
(4)依据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布设备新产品(包括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等)推荐目录和设备淘汰报废目录与实施办法。这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已实行多年。
(5)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相当大份额的设备资产价值的责任进行监督,离任审计、任期届满的审计和重大设备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说到政府行为,笔者对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实施与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这部全国唯一的设备管理综合性法规,在相当长的时期起到指导、规范和监督企业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设备管理条例》多数条款提出的工作要求,至今对企业来讲都是积极适用的。只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承担了全部直接管理的职能,党的十四大以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设备管理由国家直接控制转变为以企业为主的自主管理。《设备管理条例》许多条款规定的要求,逐步变成企业自主行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核查、清理过去颁布的各项涉及经济、贸易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使之与WTO规则一致。2000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设备管理条例》的去留问题与国家计委磋商。国家计委随即征求归口管理的中设协的意见。中设协归纳各方面看法呈报了“分析意见”,认为《设备管理条例》不应废止,而应予以修订,使其在新时期继续发挥作用。上级部门接受了这个意见,之后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1年3月、2002年5月和2003年6月连续3年将修订《设备管理条例》的任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明确委托中设协承办。为此,中设协成立修订起草小组。经过近7年的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现在这份修订送审稿仍在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审理中。
作为修订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笔者亲历修订起草过程。新拟的《设备管理条例》有很大的改动。法规的主体是政府,那么写进法规的内容原则上应是政府的职责和对企业、社会的要求;大量可以由企业负责的设备管理具体工作被删除;增加和充实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运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设备资源市场”、“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其中,关于安全、节能和环保等问题,虽有专门的法律,但从设备管理的角度也应做出更具体的规定。总的来讲,《设备管理条例》修订稿集中体现了新时期设备管理政府行为。应当指出,国务院颁发的《设备管理条例》在修订前,由于1998年政府机构调整撤销国家经贸委承担的设备管理职能与机构,使这部法规失去主管部门是不妥当的。如果修订的《设备管理条例》能重新发布,则应重新确定主管职能部门,以利设备工程政府行为的实施。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设备工程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尚未全面规范和健全的时期,企业不少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制尚不健全,由于设备管理不善导致设备失修或工作人员违反操作和检修规程引发的设备安全事故仍然很多。例如,2005年10月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的特大设备事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就是违反设备工作规程造成的。国家应采取过渡性措施,适当强化设备管理工作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有益处的。
三、结语
通过上述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设备工程是一个专业性强和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由多领域、多层次的工作组成。我们要认真分析,区别功能,抓住重点,做好设备工程领域的各项工作。“设备工程主要是企业行为”这句话是一种简单的概括,目的是明确工作重点,而不是唯一性的替代。
参考文献:
赵维印.设备管理主要是企业行为.设备管理与维修,1995(1).
赵维印.初析设备管理行为模式.北京设备工程报,1998,4.
[3l赵维印.再议设备管理主要是企业行为.设备管理与维修,2001(9)
赵维印.设备管理政府职能分析.中国设备工程,2003(4).
赵维印.关于规范和推动设备管理社会行为的若干问题.设备管理与维修,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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