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设备监理的安全职责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5191 次点击
吴秉雄
摘要:采购大型设备请第三方进行监理的模式越来越被广大业主所接受,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对安全应负的责任问题也成为讨论的话题。本文结合上海某工地大型龙门起重机制造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探讨了设备监理的安全职责。
关键词:事故;设备监理;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F251.1文献标识码:B
近年来,采购大型设备请第三方进行监理的模式越来越被广大业主所接受,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对安全应负的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大家的话题。前不久,上海某工地一台600t大型龙门起重机制造过程中,数千吨重的大梁在吊装时突然倒塌,大梁报废,数十人伤亡。罕见的安全事故引进了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人们纷纷议论并断言:如果该工程请了监理(事后了解,该工程没有监理),监理的责任就大了。本文想对此问题谈谈笔者的理解和观点。
一、关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几十年来,“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名口号在生产场所的墙上随处可见,它的意思是人人都要重视安全生产,都要有安全意识,每个人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还应有责任对周围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处,避免它的发生,这也是每个公民的社会公德和责任心所在。但是,如果真的出了安全事故,追究其具体责任,那就不是“人人有责”的问题了,必须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机构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同样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社会公德和法律责任毕竟是两回事,“出了安全事故监理肯定有责任”的说法是不科学的。
二、“责任”是由合同条款规定的
设备监理是在建筑监理发展成熟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行业,所以,讨论设备监理的职责和对安全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还须从建筑监理谈起。
建筑监理已是土建工程中法定的环节。监理的范围、内容都已规范化,或可认为法定化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是监理的必须工作之一,是业主委托监理的内容之一,在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合同要求监理方派驻监理现场的安全员是有资质的,能确保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因此,监理机构和监理师在这个项目中对安全所负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对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监理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对设备工程实施监理基本上还是市场行为,不是政府的法定行为。所以,委托方请监理方提供哪方面的服务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有些政府投资的项目,尤其是设备和土建混合的项目,业主大多还按照建筑监理的做法,要求监理方对安全进行控制,在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也有相应规定和条款(当然,业主也必然对此项监理服务付出费用)。显然,监理方在对这些项目的监理过程中,必定要在安全控制方面付出劳动和承担责任。
大多数设备监理项目,尤其是纯设备项目的监理往往是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业主希望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回报。采购设备时,业主关心的是在规定期内交出质量符合要求的设备,认为安全问题是承包方需要考虑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是承包方自己的利益所在,业主不愿花钱代承包方请监理。因此,业主和承包方的建造合同中一般不出现安全条款。
业主的考虑不无道理。除上述外,相对于土建工程,设备工程的不确定因素较少。相对于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而言,大型设备的制造厂一般都比较正规,施工场地相对封闭,自身体系比较完整,工厂针对特定设备工程一般也制订有整套的工艺流程和计划。同时,设备制造的专业性很强,各厂有其固有的安全生产控制规定和网络,监理插手也确有难度。这可能是设备工程中监理不介入安全控制的原因之一。
正因为建筑监理和设备监理在监理合同中存在上述区别,如因脚手架倒塌引起事故,在建筑监理项目中监理负有责任,而在设备监理项目中监理就不负责任。
三、安全问题无处不在
设备监理方真的和安全没有关系,对安全事故没有责任吗?显然不是。如上所说,“责任”是由合同条款规定的,委托方要求你并已被你接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就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设备监理没有对工程进行安全控制的职责,野蛮施工、违章施工引起的安全事故就不是监理的责任,但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就应负一定程度的责任。
安全和质量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安全事故经常和质量事故同时发生。由于质量控制是设备监理的主要职能,由质量原因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显然和监理有关,举例如下。
1.如果委托监理的范围包括设计监理,那么,监理方理应对设备的设计理念、依据、规范、标准进行审查,对使用的材料及其结构的强度、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设备今后使用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如因监理没有事先发现以上问题而产生安全事故,监理应负相关责任。
2.监理有对“关键”工艺审查的职责,如由于制造工艺不当而引起安全事故,监理应负相关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返修等),原订工艺可能改变,施工单位对新的工艺向监理征求意见时,监理如发表意见,则应充分考虑安全方面的因素,对安全后果负有责任。
3.监理按已审批合格的图纸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因图纸设计不当引起的事故原则上监理没有责任(业主委托设计监理者除外),但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图纸可能发生局部修改,施工单位对修改图纸向监理征求意见时,监理如发表意见,同样应充分考虑安全方面的因素,对安全后果负有责任。
另外,如果因监理方超越自身的职权范围,对施工单位的生产过程、安全措施作出不恰当的干预而造成事故,监理方当然将承担应有的责任。
再回到本文开头提起的600t龙门起重机事故,如果当时业主请了监理而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吊装工艺不合理而引起,监理一般应承担责任。但如果事故是由承包方吊装指挥失误并吊装时人员清场不力而引起,监理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这里强调说“一般应负责任”也是基于合同条款所规定而言,某些特定的工艺环节有可能业主不要求监理。笔者从事港机监理多年,大型港口设备的制造监理大多包括在工厂制造并初调试和到业主码头安装调试两个阶段,中间有一个海上运输过程,由于以前的监理合同往往没有要求监理方对设备的装船绑扎和运输工具的可靠性实施监理和审查,因此,多起因装船绑扎等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设备在海上倾覆事故无法对监理追究责任。2002年以来,港口方接受教训,在监理合同中增加了上述监理范围的条款,这样,监理就难辞其咎了。
我国已进入法制社会,监理合同作为法律文件,在今后判定责任时将是一个重要依据。设备监理公司的领导和每个监理工程师都应充分理解监理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同时,每个监理师既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还都有责任把周围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来,避免它的发生,这是每个公民的社会公德和责任心,也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真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