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44542 次点击
发文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89年第41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