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安装安全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42142 次点击
发文号:【85】市劳锅字第232号
发布单位:【85】市劳锅字第232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锅炉专业安装队伍的管理,向使用单位提供良好的设备条件,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锅炉安装安全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
北京市锅炉安装安全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根据条例要求及有关锅炉安装的规程、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在安装锅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锅炉安装的要求,保证安装质量.
二、使用单位在锅炉安装前,应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和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工程合同以及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三、除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立式锅炉、快装锅炉外,其余单位和其它锅炉必须由劳动部门批准的专业锅炉安装单位安装.
四、专业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后,方能对外承接符合批准范围的安装项目.各区、县劳动局批准的锅炉安装单位,只能承接在本市的安装任务.在施工前,首先应向施工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交验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锅炉安装过程中的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必须有劳动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以后签字生效.安装单位在安装验收时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记录,其内容包括"基础、钢架、汽包就位、胀接、水压试验、烘煮炉.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等记录.施工记录应装订成册,交工后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六、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对锅炉和有关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对质量低劣、图物不符的锅炉应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七、安装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逐项验收,某项工程发现质量问题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锅炉安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必须将问题和处理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八、安装单位应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转借、转卖《锅炉安装许可证》.对有转借、转卖《锅炉安装许可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当地劳动部门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严肃处理,根据其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停产整顿、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
九、各区县劳动局、锅炉安装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锅炉技术管理的具体细则,抄报市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