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0932 次点击
发文号:晋建建字152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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