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5461 次点击
发文号: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1、为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2.1特种设备(仅限我市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特种设备进行就地维修的单位)维修许可;
2.2气瓶充装许可;
2.3特种设备(不含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下同)使用登记;
2.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核。
3、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
3.1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3.2气瓶充装许可证;
3.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由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市质监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市质监局直接管理的单位和设备以外,委托给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管理,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4.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考核时间由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
5、许可工作程序
5.1正式受理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许可工作,并颁发许可证。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审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
5.2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5.2.1申请
需要从事特种设备就地维修、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维修申请书和襄樊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经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送达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5.2.2受理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在受理通知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受理通知书上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5.2.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约请经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工作,并在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审核评审报告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5.2.4颁发许可证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
5.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市质监局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县(市)区质监局。
5.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5.4.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5.4.2受理、审查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局(分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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