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8509 次点击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按照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山东金乡德华化工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按照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度内容:
1.压力容器定义:
1.1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
2.压力容器的操作
2.1各压力容器使用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与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2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在运行中,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要做到平稳操作和防止过载。
3.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
3.1工作介质有腐蚀性的容器,应根据容器内部工作介质对容壁材料的腐蚀作用,采取适当的防腐措施,保持完好的防腐层;消除产生腐蚀因素;消灭容器的“跑、冒、滴、漏”。
3.2靠近喷淋装置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加盖防护板等防护措施,以免因局部腐蚀严重而缩短容器使用寿命。
3.3加强对安全附件的维护,压力表应保持清洁,发现有故障时要及时处理,安全泄压装置要经常保持洁净。防止阀体或弹簧及其排放管被污垢堵塞或锈蚀。
3.4停用压力容器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保持干燥和洁净,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
4.压力容器的使用
4.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公司,“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各单位不得私自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不得私自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包括在用压力容器的搬迁移址),如需进行安装、改造,应提前书面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及设备部,并由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4.2《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的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各单位严禁私自对压力容器进行更换受压元件、焊补、挖补、贴补等维修工作,如需维修,应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领导及设备处,并由取得许可的公司进行。
4.3对于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各单位不得私自将其再作承压容器用。
4.4对于在用压力容器需变更其技术条件,改作其它承压容器使用,必须书面上报主管领导及设备部、技术部,不得私自更改。
5.相关法律责任
5.《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以及维修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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